
中文拼音:[wú gōng hài]
英文解釋:
1. pollution-free
2. non-pollution
3. nuisanceless
4. Zero Pollution
5. free-pollutant
產地符合一定條件、生產符合一定規范、產品符合一定標準,認證符合一定程序的,取得合法環境品質優良特征標志的農產品叫**農產品。**農產品既要有優質農產品的營養品質,又要有健康安全的環境品質。國內**種植水平很高的“**泉”,國內沒有銷售,主要是出口及供應。**農產品是一種具有*特標志的專利性產品,嚴格有別于其他農產品,而這種*特標志包涵了其生產技術的*特性、管理辦法的*特性。正基于此,開發**農產品是有別于一般性農業生產,它必須有自己一套完善的運作機制,并能很好地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環境 。
**農產品認證程序是農業部、國家認監委聯合發表的認證程序,于2003年4月17日農業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264號公告發布
條為規范**農產品認證工作,**產品認證結果的科學、公正,根據《**農產品管理辦法》,制定本程序。 [1] *二條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承擔**農產品認證(以下簡稱產品認證)工作。
*三條農業部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 (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依據相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發布《實施**農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產品目錄)。
*四條凡生產產品目錄內的產品,并獲得**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產品認證。
*五條申請產品認證的單位和個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直接向中心申請產品認證,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產品認證申請書》; (二)《**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復印件); (三)產地《環境檢驗報告》和《環境評價報告》; (四)產地區域范圍、生產規模; (五)**農產品的生產計劃; (六)**農產品質量控制措施; (七)**農產品生產操作規程; (八)專業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明; (九)**執行**農產品標準和規范的聲明; (十)**農產品有關培訓情況和計劃; (十一)申請認證產品的生產過程記錄檔案; (十二) " 公司加農戶 " 形式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公司和農戶簽訂的購銷合同范本、農戶名單以及管理措施; (十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向中心申領《**農產品認證申請書》和相關資料,或者從中國農業信息網站下載。
*六條中心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應當在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
*七條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八條申請材料不規范的,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應當在 15 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補充材料并報中心。中心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完成補充材料的審查。
*九條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但需要對產地進行現場檢查的,中心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做出現場檢查計劃并組織有資質的檢查員組成檢查組,同時通知申請人并請申請人予以確認。檢查組在檢查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現場檢查工作。 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十條申請材料符合要求(不需要對申請認證產品產地進行現場檢查的)或者申請材料和產地現場檢查符合要求的,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其申請認證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十一條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相應的標準進行檢驗,并出具產品檢驗報告,分送中心和申請人。 *十二條產品檢驗不合格的,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十三條中心對材料審查、現場檢查(需要的)和產品檢驗符合要求的,進行全面評審,在 15 個工作日內做出認證結論。 (一)符合頒證條件的,由中心主任簽發《**農產品認證證書》; (二)不符合頒證條件的,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十四條每月 10 日前,中心應當將上月獲得**農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同時報農業部和國家認監委備案。由農業部和國家認監委公告。
*十五條《**農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為 3 年,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證書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 90 日內按照本程序重新辦理。
*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投訴人)對中心檢查員、工作人員、認證結論、委托檢測機構、獲證人等有異議的均可向中心反映或投訴。
*十七條中心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所投訴事項,并將結果通報投訴人,并抄報農業部和國家認監委。
*十八條投訴人對中心的處理結論仍有異議,可向農業部和國家認監委反映或投訴。
*十九條中心對獲得認證的產品應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二十條獲得產品認證證書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中心應當暫停其使用產品認證證書,并責令限期改正。 (一)生產過程發生變化,產品達不到**農產品標準要求; (二)經檢查、檢驗、鑒定,不符合**農產品標準要求。
*二十一條獲得產品認證證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中心應當撤銷其產品認證證書: (一)擅自擴大標志使用范圍; (二)轉讓、買賣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 (三)產地認定證書被撤銷; (四)被暫停產品認證證書未在規定限期內改正的。
*二十二條本程序由農業部、國家認監委負責解釋。
*二十三條本程序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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