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邯鄲補辦手續不全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關于無竣工手續、施工驗收資料缺失或不全的房屋,因補辦產權登記而委托的安全鑒定:技術風險大,須細致、謹慎!
一是:因為設計與質量未受控,實體的薄弱環節和質量安全隱患很難查清楚、弄明白(尤其是體系與連接)。鑒定中如果單憑外觀檢查,通過有無裂縫、變形等損壞跡象,評判構件的可靠性,而結構分析工作欠缺,鑒定結論往往是草率的、片面的,甚至是錯誤的。
二是:對未經質監或驗收而投入使用的房屋,選擇《危險房屋鑒定標準》來評定其安全性等級,是不合適的。 《危標》僅適用于承重構件已出現異常情況的合法房屋,即僅適用于險房鑒定,不適用表面無虞、內在黑幕覆蓋(質量狀況不明)的違建房屋。
我們必須明白:沒有裂縫并不代表結構安全無虞,現場未發現裂縫的可能原因有很多:荷載尚未達到設計標準、按可靠度設計的安全富余度(承載力極限值、變形極限值)、結構體系冗余度的有利作用。
根據《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2014):
對施工驗收資料缺失、未經竣工驗收房屋實施安全鑒定時,明確要求:
一是所有構件都要納入檢查,包括基礎和上部結構實體質量的檢測、檢驗。
二是鑒定內容應包括結構可靠性鑒定與抗震能力鑒定。按附錄F.2節:若補檢實體質量不合格,則應根據詳細調查、檢測結果,對承重結構、構件的承載能力與抗震能力進行驗算和構造鑒定。
三是必須整體建模計算。
一、荷載分類和荷載效應組合
3.1 荷載分類和荷載代表值
3.1.1 結構上的荷載可分為下列三類:
1.*荷載,例如結構自重、土壓力、預應力等。
2.可變荷載,例如樓面活荷載、屋面活荷載和積灰荷載、吊車荷載、風荷載、雪荷載等。
3.偶然荷載,例如爆炸力、撞擊力等。
注:自重是指材料自身重量產生的荷載(重力)。
3.1.2 建筑結構設計時,對不同荷載應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對*荷載應采用標準值作為代表值。
對可變荷載應根據設計要求采用標準值、組合值、頻遇值或準*值作為代表值。
對偶然荷載應按建筑結構使用的特點確定其代表值。
3.1.3 *荷載標準值,對結構自重,可按結構構件的設計尺寸與材料單位體積的自重計算確定。對于自重變異較大的材料和構件(如現場制作的保溫材料、混凝土薄壁構件等),自重的標準值應根據對結構的不利狀態,取上限值或下限值。
注:對常用材料和構件可參考本規范附錄A 采用。
3.1.4 可變荷載的標準值,應按本規范各章中的規定采用。
3.1.5 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或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按標準組合設計時,對可變荷載應按組合規定采用標準值或組合值作為代表值。
可變荷載組合值,應為可變荷載標準值乘以荷載組合值系數。
3.1.6 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按頻遇組合設計時,應采用頻遇值、準*值作為可變荷 載的代表值;按準*組合設計時,應采用準*值作為可變荷載的代表值。
可變荷載頻遇值應取可變荷載標準值乘以荷載頻遇值系數。
可變荷載準*值應取可變荷載標準值乘以荷載準*值系數。
3.2 荷載組合
3.2.1 建筑結構設計應根據使用過程中在結構上可能同時出現的荷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分別進行荷載(效應)組合,并應取各自的不利的效應組合進行設計。
3.2.2 對于承載能力極限狀態,應按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或偶然組合進行荷載(效應)組合,并應采用下列設計表達式進行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