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進口碧根果報關的難點
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通過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觀均勻一致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其名稱應當反映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名稱;以動、植物食物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藝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等特征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樣,并標注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名稱。
食品進口報關食品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食品標識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對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分裝食品應當標注分裝者的名稱及地址,并注明分裝字樣。
混裝非食用產品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增加以下兩情形,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中文說明:(1) 醫學臨床證明對特殊群體易造成危害的;(2) 按照法律、法規和地區標準等規定,應當標注其他中文說明的。
食品標識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1. 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疾病作用的;
2. 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3. 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
4. 附加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
5. 文字或者圖案不尊重民族習俗,帶有歧視性描述的;
6. 使用*、**或者人民幣等進行標注的;
7. 其他法律、法規和標準禁止標注的內容。
禁止下列食品標識違法行為:
1. 偽造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2. 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3. 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標志及編號;
4. 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規范
《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規范》由衛生部**,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現階段,食品進口報關地區鼓勵食品企業對其生產的產品標示營養標簽。衛生部將根據《規范》的實施情況和消費者健康需要,確定強制進行營養標示的食品品種、營養成分及實施時間。
基本要求
營養標簽應當使用中文。如同時使用外文標示的,其內容應當與中文相對應,外文字號不得大于中文字號。
營養成分標示內容應當以一個「方框表」形式表示,營養成分表的方框可為任何尺寸,方框可以設置為與包裝的基線垂直。基本格式按照《食品營養成分標示準則》的規定。
營養成分標示內容**標示于包裝的醒目位置。
包裝可用標簽主面積小于20平方厘米(cm2)或特大規格包裝也可使用橫排(水平)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