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6月24日,歐盟**于官方公報(OJ)發布(EU)2016/1017,新增REACH法規附件XVII*65項關于無機銨鹽的限制要求。規定2018年7月14日之后,含有無機銨鹽的纖維素絕緣混合物或纖維素絕緣物品不得投放市場或使用,除非這些混合物和物品中氨的釋放量小于3ppm。該法規將于官方公報發布后*20天開始生效,適用于所有成員國。
背景信息
2013年8月14日,依據REACH法規*129條*1段*防護條款,法國通知**、歐洲化學品*和其他成員國,聲明其已經于2013年6月21日采取一項臨時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建筑用纖維素銨鹽中氨釋放的暴露影響。
2014年6月18日,依據REACH法規*129條*3段條款,法國通過向*提交了一份附件XV卷宗啟動限制程序,隨后經風險評估**(RAC)和社會經濟分析**( SEAC)審查。
修定內容
REACH法規附件XVII新增*65條,詳細內容如下:
條款65無機銨鹽
1. 2018年7月14日之后,含有無機銨鹽的纖維素絕緣混合物或纖維素絕緣物品不得投放市場或使用,除非這些混合物和物品中氨的釋放量小于3ppm(以體積計為2.12 mg/m3),要求按*4段中規定的條件測試。
含有無機銨鹽的纖維素絕緣混合物的供應商,應通知產品接受者或消費者關于纖維素絕緣混合物的單位面積較大允許含量,以厚度和密度表征。
含有無機銨鹽的纖維素絕緣混合物的下游用戶,應確保供應商告知的單位面積較大允許含量不能**標。
2. *1段的規定不適用于市場上用作以下用途的纖維素絕緣混合物:僅用于生產纖維素絕緣制品或者在生產纖維素絕緣制品所使用的那些混合物。
3. 根據REACH法規*129條中(2)(a)條款,**于2016 年 7 月 14 日授權成員國的地區臨時措施生效,* 1段和* 2 段的規定應從該日期起適用。
4. 為符合*1段*1條中所規定的釋放量限值要求,應按照技術規范CEN/ TS16516來證明,要求如下:
(a) 測試的持續周期應至少為14天,而不是28天;
(b) 在整個測試周期中,氨氣的釋放量每天至少測試一次;
(c) 測試期間,氨氣的釋放量在任何一次測試中均不應該達到或**過限值;
(d) 相對濕度90%,而不是50%;
(e) 測量氨氣釋放量的適當的方法是可以使用的;
(f) 單位面積含量以厚度和密度表征,應記錄纖維素絕緣混合物或物品采樣期間的測試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