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房評估等級安全檢測鑒定——地基評定標準:
1.1一般規定
1.1.1 危險構件是指其承受能力、裂縫和變形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結構構件。
1.1.2 單個構件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礎
1)獨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單個基礎為一構件;
2)條形基礎:以一個自然間一軸線單面長度為一構件;
3)板式基礎:以一個自然間的面積為一構件。
2 墻體:以一個計算高度、一個自然間的一面為一構件。
3 柱:以一個計算高度、一根為一構件。
4 梁、檀條、擱柵等:以一個跨度、一根為一構件。
5 板:以一個自然間面積為一構件;預制板以一塊為一構件。
6 屋架、桁架等:以一為一構件。
1.2 地基基礎
1.2.1 地基基礎危險性鑒定應包括地基和基礎兩部分。
1.2.2 地基基礎應站點檢查基礎與承重磚墻連接處的斜向階梯形裂縫、水平裂縫、豎向裂縫狀況,基礎與框架柱根部連接處的水平裂縫狀況,房屋的傾斜位移狀況,地基滑坡、穩定、特殊土質變形和開裂等狀況。
1.2.3 當地基部分有下列現象者,應評定為危險狀態:
1 地基沉降速度連續2個月大于2mm/月,并且短期內無終止趨向;
2 地基生產不均勻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J7-81)規定的允許值,上部墻體產生沉降裂縫寬度大于10mm,且房屋局部傾斜率大于1%;
3 地基不穩定產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對上部結構有顯著影響,且仍有繼續滑動跡象。
1.2.4 當房屋基礎有下列現象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 基礎承載能力小于基礎作用效應的85%(R/γOS<0.85);
2 基礎老化、腐蝕、酥碎、折斷,導致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
3 基礎已有滑動,水平位移速度連續2個月大于2mm/月,并在短期內無終止趨向。
危房檢測鑒定單位什么部門有資格危房等級劃分鑒定*新聞
二、危房評估等級安全檢測鑒定——砌體結構危險構件評定標準:
4.3.1 砌體結構構件的危險性鑒定應包括承載能力、構造與連接、裂縫和變形等內容。
4.3.2 需對砌體結構構件進行承載力驗算時,應測定砌塊及砂漿強度等級,推定砌體強度,或直接檢測砌體強度。實測砌體截面有效值,應扣除因各種因素造成的截面損失。
4.3.3 砌體結構應重點檢查砌體的構造連接部位,縱橫墻交接處的斜向或豎向裂縫狀況,砌體承重墻體變形和裂縫狀況以及拱腳裂縫和位移狀況。注意其裂縫寬度、長度、深度、走向、數量及其分布,并觀測其發展狀況。
4.3.4 砌體結構構件有下列現象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 受壓構件承載力小于其作用效應的85%(R/γOS<0.85);
2 受壓墻、柱沿受力方向產生縫寬大于2mm、縫長**過層高1/2的豎向裂縫,或產生縫長**過層高1/3的多條豎向裂縫;
3 受壓墻、柱表面風華、剝落,砂漿粉化,有效截面削弱達1/4以上;
4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墻體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壓產生多條豎向裂縫,或裂縫寬度已**過1mm;
5 墻柱因偏心受壓產生水平裂縫,縫寬大于0.5mm;
6 墻、柱產生傾斜,其傾斜率大于0.7%,或相鄰墻體連接處斷裂成通縫;
7 墻、柱剛度不足,出現撓曲鼓閃,且在撓曲部位出現水平或交叉裂縫;
8 磚過梁中部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或端部產生明顯的斜裂縫,或支承過梁的墻體產生水平裂縫,或產生明顯的彎曲、下沉變形;
9 磚筒拱、扁殼、波形筒拱、拱**沿母線裂縫,或拱曲面明顯變形,或拱腳明顯位移,或拱體拉桿銹蝕嚴重,且拉桿體系失效;
10 石砌墻(或土墻)高厚比:單層大于14,二層大于12,且墻體自由長度大于6cm。墻體的偏心距達墻厚的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