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只有ROHS 2.0,沒有3.0
ROHS2.0指的是 在原來的ROHS六項(鉛、鎘、汞、六價鉻、PBB、PBDE)
基礎上 增加 四種鄰苯(DEHP、BBP、DBP、DIBP)
ROHS2.0 一起就是10項。
1、背景資料-RoHS是怎么產生的?
隨著電子電器設備的快速成倍增長,大量的電子廢棄物也迅速增加,為控制電子電氣廢棄物對生態環境的污染,2003年2月,歐盟頒布了《關于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RoHS),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進入歐盟市場的電子電氣產品禁用6類有害物質。較初版本為歐盟電子電器指令2002/95/EC指令,2006年7月1日起實施,自2011年6月8日起,2002/95/EC正式被2011/65/EU指令取代,RoHS 升級為RoHS 2.0,原來測試的6項升級為10項,并規定過渡期。
2015年6月 ROHS 2.0正式生效:
2015年6月4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發布指令(EU) 2015/863對2011/65/EU(RoHS 2.0)的限用物質清單(Annex)進行修訂,將四種鄰苯二鹽(DEHP、BBP、DBP和DIBP)正式列入到限用物質清單中,限值均為0.1 %。本次修訂自歐盟公報上公告后*二十天起生效,各成員國須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將指令轉化為本國法令。
2018年4月ROHS 又發起新7項物質的公眾咨詢,ROHS 2.0可能升級為ROHS 3.0
2018年4月20日,歐盟RoHS咨詢機構針對RoHS工作計劃(Pack 15)中RoHS指令附錄II限制物質評審修訂工作發起*一次公眾咨詢,咨詢涉及7項物質,包括三氧化二銻,四溴雙酚A(TBBP-A),磷化銦(InP),中鏈氯化石蠟(MCCPs),鈹及其化合物,鎳和鎳,二和鈷。本次咨詢為期8周,于2018年6月15日截止。相關方可在咨詢期內提交相關物質的技術證據,包括物質的使用數據及潛在替代品的情況等。該工作計劃較終會確定物質在電子電氣產品(EEE)中的使用數據并制定優先物質清單,清單中的物質可能會被歐盟考慮納入RoHS限制物質列表(RoHS指令附錄II)
RoHS是《電氣、電子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英文縮寫。
RoHS認證是《電氣、電子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英文縮寫,其規定,在電氣、電子產品中如含有鉛、鎘、汞、六價鉻、多溴二苯醚和多溴聯苯等有害重金屬的,歐盟從2006年7月1日將禁止進口。
ROHS指令
**采用RoHS標準都是根據62321標準:
1、歐洲新RoHS為CE/RoHS認證 指令為2011/65/EU,歐洲CE-RoHS為強制執行,為CE其它的一部份。
2、中國RoHS為自愿性認證。
3、美國RoHS為自愿性認證,CPSC強制執行。
4、日本RoHS為自愿性檢測。
歐洲RoHS 2011/65/EU要求檢測的項目為6項,指令生效為ROHS指令。歐洲新RoHS指令標簽,RoHS檢測項目有 鉛(Pb),鎘(Cd),汞(Hg),六價鉻(Cr6+),多溴聯苯(PBBs)和多溴聯苯醚(PBDEs)。關于HBCDD,BBP,DBP,DEHP等項目該指令僅提到在后續優先評估是否列入管控,未強制要求生產商進行檢測,RoHS指令提出意義在與配合WEEE指令提倡環保節約能源。
RoHS認證作用:
在于預防電子電氣設備中的元器件、材料含有環境管理物質中禁止使用物質、計劃廢除物質以及削減物質(有害物質)的混入和使用。保護地球環境以及減輕對生態系統日益惡化的影響,保護人類健康,維護人類社會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ROHS 2.0正式發布
2011年7月1日,歐盟議會和理事會在歐盟官F公報上發布指令 2011/65/EU(ROHS 2.0)以取代2002/95/EC 新指令將于20天后(即2011年7月21日)生效。 申請日期: 2013年1月3日起指令2002/95/EC將會被廢除,盟國必須于2013年1月2日前將指令2011/65/EU更新到當地法律。 在2002/95/EC規范外的且不受更新指令約束的產品,將可繼續再市場上出售直至2019年7月22日,這將意味著經營組織可繼續在歐盟市場上分銷或使用產品做商業用途付費或免費。
ROHS標準
2011/65/EU 主要內容概括如下:
1.產品范圍 闡明了指令管控范圍和相關定義,將管控產品范圍擴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電子電氣設備: — 包括被2002/95/EC 豁免的第8類產品醫療設備、第9類產品監控設備; — *11類產品:不被1~10類產品涵蓋的其他所有電子電氣設備,包括線纜及其它零部件。
2.限制物質 雖然并未增加新的限制物質,但選定4種有毒有害物質(HBCDD、DEHP、DBP和BBP)作為限制物質的候選。 HBCDD 六溴環十二烷 DEHP 鄰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 DBP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BBP 鄰苯二甲酸丁芐酯
3.CE標志要求 將電子電氣設備ROHS符合性納入CE標志要求。生產者在張貼CE標識時應確保產品符合ROHS并準備相應的聲明和技術文檔。
4.過渡期規定 為使新納入ROHS 2.0管控產品的生產商有充分時間來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為相關產品設定了管控過渡期。 — 醫療設備和監控設備及其零部件自2014年7月22日起應符合ROHS2.0; — 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及其零部件自2016年7月22日起應符合ROHS2.0; — 工業監控設備及其零部件自2017年7月22日起應符合ROHS2.0; — 其它新納入ROHS2.0管控的產品自2019年7月22日起應符合ROHS2.0;
5.豁免機制 采納現有豁免條款并針對醫療和監控設備提出了20項新豁免,同時針對產品類別規定了不同的豁免長有效期: — 2002/95/EC原先管控的8大類產品和*11類產品的豁免有效期長為5年; — 而第8類和第9類產品豁免有效期長為7年。
6.增加市場監督條款 引入統一的產品符合性評估要求和市場監督機制。通過嚴格且統一的市場監管來減少市場不不符合產品的數量,從而有效地達成指令目標。 相關生產商應該深刻理解指令要求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以確保產品符合ROHS2.0提出的新要求。
醫療設備:ROHS 2.0與其它限用物質要求 2011年7月1日,ROHS 2.0(2011/65/EU)正式在歐盟官F公報上發布,并將于20天后正式生效。 相對原ROHS指令2002/95/EC,ROHS 2.0的一大變化在于其將包括醫療設備在內的所有電子電氣產品納入管控范圍。 考慮到ROHS 2.0對醫療設備提出的新要求,世界**醫療器械制造商G公司和P公司已開始對ROHS及其它限用物質展開排查和管控。 ROHS 2.0主要內容如下: — 闡明了指令管控范圍和相關定義: — 將醫療及監控設備納入ROHS管控范圍; — 增加*11類產品,即不被原先10類產品涵蓋的其他電子電氣設備; — 雖然并未增加新的限制物質,但選定4種有毒有害物質(HBCCD、DEHP、DBP和BBP)作為限制物質的候選。 — 將電子電氣設備ROHS符合性納入CE標識要求。 ROHS 2.0管控的醫療設備包括: — 利用電能工作且符合歐盟指令93/42/EEC 中醫療設備定義的設備; — 利用電能工作且符合歐盟指令98/79/EC中體外醫療設備定義的設備。 為使新納入ROHS 2.0管控產品的生產商有充分時間來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為相關產品設定了管控過渡期,見下表: 條款 產品范圍 管控過渡期 備注 *二章*二款 之前不屬于2002/95/EC管控范圍但不符合ROHS 2.0的產品
*四章 *三款 醫療和監控設備 2014年7月22日起需要符合指令要求 體外診斷醫療設備 2016年7月22日起需要符合指令要求 工業監控設備 2017年7月22日起需要符合指令要求 *四章*四款
供維修、再利用、功能升級或擴容的電纜或零部件 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中的 *符合ROHS 2.0 醫療設備中的 2014年7月22日起需要符合指令要求 體外診斷醫療設備中的 2016年7月22日起需要符合指令要求 監控設備中的 2014年7月22日起需要符合指令要求 工業監控設備中的 2017年7月22日起需要符合指令要求 被豁免、并且在豁免到期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中的 *符合ROHS 2.0
*四章 *五款 從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中回收的零部件 可用于2016年7月1日之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 再利用必須在受監控的封閉B2B回收系統內進行,必須告知消費者
而考慮到醫療和監控設備在可靠性和安全性方面的特殊要求,ROHS 2.0為醫療和監控設備在一起豁免條款之外設定了多項特定豁免條款: 利用或檢測電離輻射的設備:
1.電離輻射探測器中的鉛、鎘和汞;傳感器、檢測器與電極: 1a.離子選擇性電極,包括玻璃PH電極中的鉛和鎘; 1b.電化學氧傳感器中的鉛陽極; 1c.紅外檢測器中的鉛、鎘和汞;
1d.參比電極中的汞:低氯氯化G,硫酸汞和氧化G; 2.X射線管中的鉛軸承:
3.電磁輻射放大設備:微通道板和毛細管板中的鉛
4.X射線管和圖像增強器、將電磁輻射轉換為電子的真空管和氣體激光器中玻璃熔料中的鉛。
5.電離輻射屏蔽裝置中的鉛。 6.X射線檢測中的鉛
7.硬脂酸鉛X射線衍射晶體
8.便攜式X射線熒光光譜儀中的放射性鎘同位素源 其他
9.氦一鎘激光器中的鎘
10.原子吸收光譜燈中的鉛和鎘
11.MRI熱導體和**導合金中的鉛
12.MRI和SQUID檢測器所用**導材料的鉛和鎘
13.配重鉛
14.超聲換能器單晶壓電材料中的鉛。
15.用于粘結超聲換能器的焊料中的鉛
16.高精度電容和損耗測量電橋中的汞、監控設備所用高頻RF開關或繼電器中含量不**過20mg的汞(每個開關或繼電器)
17.便攜式緊急心Z起搏器中的焊料中的鉛
18.檢測范圍為8-14微米的高性能紅外成像模塊焊料中的鉛
19.硅基液晶顯示器中的鉛
20.X射線測量過濾器中的鎘
RoHS是由歐盟立法制定的一項強制性標準,它的全稱是《關于限制在電子電器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該標準已于2006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主要用于規范電子電氣產品的材料及工藝標準,使之更加有利于人體健康及環境保護。該標準的目的在于消除電機電子產品中的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聯苯醚共6項物質,并重點規定了鉛的含量不能**過0.1%。新指令2011/65/EU(RoHS 2.0)以取代2002/95/EC(RoHS) 新指令將于2011年7月21日生效。就RoHS2.0與RoHS進行比較,其主要更改如下:
1.將原先WEEE指令的附錄I和IA新增為RoHS的兩個附錄。
2.自2014年1月1日到2017年1月1日,逐步將醫療設備和監控設備納入RoHS的管制范圍。
3.制造商需在產品上市銷售之前制訂EC符合性聲明并加貼CE標志,且在電子電氣產品上市之后,必須保留相關技術文件和EC符合性聲明至少十年。
4.如果附錄III中列舉的物質(如HBCDD、DEHP、BBP和DBP等)因使用對人體健康或環境造成無法承受的危害,則將依據REACH法規*69至72條的規定進行評估,進一步將此物質列入附錄IV的限用物質。而RoHS要求中的主要測試物質如下表:
限制物質
限制含量
汞 (Hg)
100ppm
六價鉻 (Cr VI)
1000ppm
鎘 (Cd)
100ppm
鉛 (Pb)
1000ppm
多溴聯苯 (PBBs)
1000ppm
多溴聯苯醚 (PBDEs)
1000ppm
《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以下簡稱《檢測方法》,標準號為 SJ/T 11365-2006)對RoHS要求中有害元素測試方法給予了限定。其中X射線熒光光譜法(XRF)作為一種快捷、方便的方法被制定為快速篩選方法。使用X射線熒光光譜法(XRF)可對鉛(Pb)、汞(Hg)、鎘(Cd)、鉻(Cr)以及溴(Br)五種元素的相應標準樣品進行精確測試。可是基于 XRF的原理所獲得的結果只是元素的含量,也就是說如果這種篩選測試得到鉻(Cr)或溴(Br)的含量,即使他們**標也并不能代表有害物質(Cr VI)與阻燃劑PBB和PBDE)**標,這個測試結果(指含有)只是含有相應有害物質的必要條件而并非充分條件。這也就是限值表中沒有這兩種有害物質不合格的限值判斷依據的原因。
RoHS適用行業
一、大型家用電器:
大型制冷器具、冰箱、冷凍箱、其它用于食品制冷、保鮮和儲存的大型器具等。
二、小型家用電器:
真空吸塵器、地毯清掃機、其它清潔器具、用于縫紉、編織及其它織物加工的器具等。
三、信息和通訊設備:
數據處理器、個人計算機、打印機、復印設備、電氣電子打字機、臺式和袖珍計算器等。
四、消費類產品:
收音機、電視機、錄象機、錄音機、高保真錄音機、功放機、音樂儀器、其他記錄或復制聲音、圖象的產品或設備。
五、照明設備:
熒光燈具(家用的照明設備除外)、直型熒光燈、緊湊型熒光燈、高亮度放電燈等。
六、電氣電子工具:
電鉆、電鋸、縫紉機,對木材、金屬或其它材料進行車削、銑、砂磨、研磨、鋸削、切割、剪切、鉆孔、沖孔、折疊、彎曲或
類似加工的設備等。
七、玩具、休閑和運動設備:
電動火車或賽車、手持電子游戲機、電子游戲機、用于騎自行車、潛水、跑步、劃船等的測算裝置;帶有電子或電氣元件的運動設備。
八、醫用設備(被植入或被感染的產品除外):
放射**設備、心臟用設備、透視裝置、肺呼吸機、核醫療設備等。
九、監測和控制儀器:
煙霧探測器、發熱調節器、溫控器、家用或實驗室設備用測量、稱重或調節器具、工業安裝(如在控制板上)中所用的其它監控儀器。
十、自動售賣機:
熱飲料自動售賣機、瓶裝或罐裝熱飲料或冷飲料自動售賣機、固體產品自動售賣機、錢票自動售賣機、所有自動送出各類產品的器具。
說明:目前*八 、九類醫用設備、監測和控制儀器暫不受RoHS指令限制、但是醫療設備和監控設備及其零部件自2014年7月22日起應符合RoHS2.0標準要求。
ROHS2.0
RoHS2.0是舊RoHS的升級版本。
新RoHS和舊RoHS的差別:
舊RoHS為2002/95/EC指令 只有RoHS檢測 自愿性,買家要求
新RoHS為2011/65/EU指令 屬于CE認證的一部分 直接進入歐洲產品需要有RoHS2.0認證(CE-RoHS認證),新RoHS有RoHS檢測+RoHS認證(RoHS證書+RoHS測試報告)
新指令2011/65/EU(ROHS 2.0)以取代2002/95/EC 新指令于2011年7月21日生效
新RoHS證書樣板2011/65/EU指令CE證書樣板
新RoHS證書樣板2011/65/EU指令CE證書樣板
處所指的"生效"是指RoHS2.0指令對各歐盟成員國從2011年7月21日開始生效,各成員國必須在2011年7月21日起到2013年1月2日的時間內完成把RoHS2.0指令轉換能各成員國內部法規的工作!而在2011年7月21日起到2013年1月2日這段轉換期,各企業仍只需遵守2002/95/EC指令。)
1、背景
2013年1月3日起指令2002/95/EC將會被廢除,盟國必須于2013年1月2日前將指令2011/65/EU更新到當地法律。 2011/65/EU 主要內容概括如下: 1.產品范圍 闡明了指令管控范圍和相關定義,將管控產品范圍擴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電子電氣設備: — 包括被2002/95/EC 豁免的第8類產品醫療設備、第9類產品監控設備; — *11類產品:不被1~10類產品涵蓋的其他所有電子電氣設備,包括線纜及其它零部件。 2.限制物質 雖然并未增加新的限制物質,但選定4種有毒有害物質(DIBP、DEHP、DBP和BBP)作為限制物質的候選。 3.CE標志要求 將電子電氣設備ROHS符合性納入CE標志要求。生產者在張貼CE標識時應確保產品符合ROHS并準備相應的聲明和技術文檔。 4.過渡期規定 為使新納入ROHS 2.0管控產品的生產商有充分時間來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為相關產品設定了管控過渡期。
2起源
— 醫療設備和監控設備及其零部件自2014年7月22日起應符合ROHS2.0; — 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及其零部件自2016年7月22日起應符合ROHS2.0; — 工業監控設備及其零部件自2017年7月22日起應符合ROHS2.0; — 其它新納入ROHS2.0管控的產品自2019年7月22日起應符合ROHS2.0; 5.豁免機制 采納現有豁免條款并針對醫療和監控設備提出了20項新豁免,同時針對產品類別規定了不同的豁免較長有效期: — 2002/95/EC原先管控的8大類產品和*11類產品的豁免有效期較長為5年; — 而第8類和第9類產品豁免有效期較長為7年。 6.增加市場監督條款 引入統一的產品符合性評估要求和市場監督機制。通過嚴格且統一的市場監管來減少市場不不符合產品的數量,從而有效地達成指令目標。 相關生產商應該深刻理解指令要求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以確保產品符合ROHS2.0提出的新要求。
RoHS 2.0指令的相關情況
RoHS 2.0指令于2011 年7 月1 日發布,并于2011 年7月21日正式實施。RoHS 2.0指令要求歐盟各成員國必須在18 個月內將RoHS 指令轉化為本國的法律并實施,也就是說,在歐盟各成員國內, RoHS 2.0指令的要求將不遲于2013 年1 月2日正式生效。
RoHS 2.0指令針對舊版RoHS指令中的一些模糊內容如適用范圍、符合性評估方法、各相關方責任、豁免申請等進一步明確,特別是明確了制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經銷商的責任,更便于企業執行,操作性更強了。
RoHS 2.0指令除新增了一些內容外,還將舊版RoHS指令后續發布的若干個增補件(2005/618/EC、2005/717/EC、2005/747/EC、2006/310/EC、2006/690/EC、2006/691/EC、2006/692/EC、2008/35/EC、2008/385/EC、2009/428/EC、2009/443/EC、2010/122/EU 、2010/571/EU)均融合在一起,使其成為一個完善的版本,便于各方的使用。
RoHS 2.0指令大的一個亮點是,它變成一個CE 標志的指令,至此電子電氣產品只有在符合LVD(安全)、EMC(電磁兼容)、EuP(能效)和RoHS(有害物質限制)四項指令時,才能加貼CE 標志。
RoHS 2.0指令中在附錄I 列出了適用范圍內的設備類型,共11 類。而在舊版RoHS指令中,適用的設備是引用WEEE指令的附錄I。RoHS 2.0指令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電子電氣產品,包含了第8類醫療設備和第9類監控儀表(在舊版RoHS指令中這兩類是被排除在適用范圍外的),還包含了*11 類即除舊版RoHS指令提到的10 類物質之外的設備。針對不同的設備類別,規定了不同的實施日期:
2013 年1 月2 日,舊版RoHS指令適用范圍內的電子電氣;2014年7月22日,醫療設備和監控儀表;2016年7月22日,體外診斷醫療設備;2017年7月22日,工業監控設備;2019年7月22日,除上述提到的設備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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