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強律師 法學碩士,上海匯裕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1997年獲得全國律師資格,1998年獲得全國經濟專業中級技術資格(房地產)。上海市律師協會原部門負責人、上海市民進會員、“法律服務進企業”講師團成員。誠信敬業、法律功底深厚,憑借其豐富的實踐經驗和**的業務能力經辦了諸多具有社會影響力的案件,所辦案件曾在上海電視臺綜合頻道“案件聚焦”、上海東方衛視等多家媒體報道,并接受“青年報”和“新聞晨報”等新聞媒體的采訪。 多年來成功代理過大量各類合同經濟案件、刑事案件、房產離婚案件、建筑工程質量及工程款糾紛、債權債務、股權糾紛及勞動爭議等,積累了較為豐富的辦案經驗。尤其在為公司企業法人提供法律服務方面積累了較豐富的經驗,目前擔任數十家大、中型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 趙強律師愿意竭誠為廣大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提供優質?高效?誠信?專業的法律服務! 電話:;18917159707 傳真:021-51923159;51030783 合同,也就是協議,是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合意。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國民法典》*1101條規定:“合同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于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某物、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這是大陸法系關于合同的經典定義。《德國民法典》*305條規定:“以法律行為發生債的關系或改變債的關系的內容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必須有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合同”。美國《法律重述:合同》(*2版):合同是一個允諾或一系列允諾,違反該允諾將由法律給予救濟;履行該允諾是法律所確認的義務。 在法律或合同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如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故合同可由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而消滅。《*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如由于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被修改或取消,由于行政命令企業必須關閉、停產或轉產,由于不可抗力以及由于一方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已無必要時,允許當事人一方及時通知他方變更或解除合同。
*趙強律師,法學碩士,合伙人,上海市民進法律支部委員。擅長各類重大疑難案件代理及辯護。電話,3564487689.地址:上海嘉定新城德富路1199號太湖世家8樓805.嘉定區人民法院向南1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