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房屋損壞趨勢檢測
1、房屋損壞趨勢檢測適用于因各種因素可能或已造成損壞需進行檢測監測的房屋。
2、房屋損壞趨勢檢測應通過對房屋產生或可能產生變形、位移、裂縫等損壞的檢測監測,評價房屋受相鄰工程等外部因素或設計、施工、使用等房屋內在因素的影響。
3、房屋損壞趨勢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二、初始檢測
1)應據3.2節的要求進行房屋損壞趨勢檢測。
2)應在能反應房屋裂縫特征的部位設置裂縫監測點,可采用貼石膏餅標記或記號筆進行標記。
3)應在能反應房屋位移特征的部位設置沉降、水平位移或傾斜監測點。若房屋已設有沉降監測點并保存完好,且有原始沉降觀測資料時,可利用已有的沉降觀測點。監測點的位置、密度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每幢房屋監測點不宜少于4個。
4)測量沉降、水平位移、傾斜監測點的初值、應重復測量不少于2次,取其平均值作為監測初始值。
5)根據房屋的結構情況及影響源特點,制定監測方案;擬定監測時間、期限、頻率和測量成果提交方式。在監測過程中,根據變化情況,可做適當調整。
6)根據房屋的結構特點、完損程度、重要性及影響源特點等因素,確定相應監測參數的報警值。
三、損壞趨勢的監測
7)每次監測,應采用相同的監測方法,監測人員應相對固定,并應同步記錄對應影響因素的變化情況。
8)每次監測,應采用同一儀器設備,監測前,應進行檢驗校正。水準儀測量精度不應低于正負0.1mm,經緯儀和電子全站儀精度不應低于正負6”。
9)沉降監測。
10)水平位移監測網,可采用三角網、導線網等形式。
11)傾斜監測,可采用經緯儀、電子全站儀或吊垂線法施測。對整體剛度較好的房屋的傾斜監測,可采用基礎差異沉降推算房屋傾斜值。
12)定期觀測記錄房屋損壞現象的產生和發展情況。
13)及時分析監測數據,繪制變化曲線,分析變化速率和變化累計值;發現異常情況,特別是監測參數達到或**過報警值,應及時通知委托方。
四、復測
1)復測應在影響源基本穩定后進行。
2)應采用文字、圖紙、照片或錄像等方法,記錄房屋結構構件、裝修、設備、非結構構件附屬物的損壞部位、范圍和程度,并和初始記錄對照,確定監測過程中房屋損壞狀況的變化情況。
3)計算房屋沉降、水平位移、傾斜的累計總值。
4)分析房屋損壞原因,并根據需要提出相應的處理措施。
4、房屋損壞趨勢檢測應符合現行標準《建筑變形測量規程》(JGJ8)、《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試行)》(城住字(84)*678號)和現行行業標準《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等相關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