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CERTIFICATE?OF?ORIGIN)是出口國的特定機構出具的其出口貨物為該國家(或地區)原產的一種文件。欄(Exporter's?name?and?address,?country):出口商品名稱、地址、國別此欄出口商名稱必須是經檢驗檢疫局登記注冊,其名稱、地址必須與注冊檔案一致。必須填明在中國境內的出口商詳細地址、國名(CHINA)。如果出口單位是其它國家或地區某公司的分公司,申請人要求填公司名稱時可填寫。但必須在中國境內的出口商名稱后加上ON?BEHALF?OF?(O/B)或CARE?OF?(C/O)再加上公司名稱。*二欄(Producer‘s?name?and?address?if?know):生產商的名稱、地址此欄列明貨物生產商的全稱、地址、國家。如果證書貨物由多個生產商生產,應填寫所有生產商的全稱、地址、國家,可增加附頁;如果出口人或生產商希望該信息保密時,?也可在該欄“應主管部門或授權機構要求可提供”(AVAILABLE?UPON?REQUEST)”。如生產商與出口人相同,應填寫“同上(SAME)”。*三欄(Importer's?name,?address,?country):收貨人的名稱、地址和國別該欄填寫收貨人名稱、地址、國名,?即提單通知人或信用證上特別聲明的收貨人,如終收貨人不明確或為中間商時可填“TO?ORDER”字樣。*四欄(Means?of?transport?and?route):運輸方式和路線填寫離港日期、運輸工具號、裝運港和卸貨港。離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確切的出貨日期或隨后幾天可能的出貨日期。月份需用英文大寫表示,年份需打四位數。如出貨后申請證書,應填寫具體運輸工具號;如出貨當天或出貨前申請證書,可只填寫BY?SEA或BY?AIR等。裝運港應為中國大陸境內的港口,經中國香港轉運可寫SHENZHEN?VIA?HONGKONG。卸貨港應為韓國港口。*五欄(Remarks):備注該欄可留空或客戶定單編號、信用證編號等信息。如果INVOICE是由非締約方經營者開具的,則應在此欄詳細非締約方經營者的名稱、地址和國別。*六欄(Item?number(Max?20)):商品順序號按順序填寫貨號編號,多不得**過20項。如多于20項應另申請一份證書。因內容過多的,會有加頁,這樣會產生續頁費。貨物出口7個自然日后申辦的中澳產地證FORM?A證書,須按后發證書申請。機構根據規定采用下述審核方式之一種審核簽發后發證書。申報審核方式,人員將待審欄中的后發證書放入緩審欄中,待客戶提供資料后,到前臺審簽。1.申辦后發證書應提供的單證(1)經中國香港轉運應提供的單證:A.后發申請書和證書申請書(書面申報證書時提供);B.內地海關及中國香港海關陸路出/進境載貨清單正本的復印件;C.海運或空運提單正本的復印件;D.相關的商業***。(2)由中國直運應提供的單證:A.后發申請書和證書申請書(書面申報證書時提供);B.海運或空運提單正本的復印件;C.相關的商業***。2.后發證書審核要求和規定(1)證書*十一欄日期應為實際簽發日期;(2)證書*十二欄日期應為實際申請日期;(3)*三欄出貨日期應與提單上的日期(經中國香港轉口的應是載貨清單的日期)***或之前;(4)證書*六欄嘜頭必須與提單***;(5)申請證書的貨物必須與提單***;(6)證書*七欄的總箱數應與提單相符,不得***過提單所列的箱數。拼裝貨應附裝箱單,以備核實箱數;(7)須在后發證書正本及副本上加蓋“ISSUED?RETROSPECTIVELY”。FORM?l?全稱是《中國--哥斯達黎加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書》,簡稱FORM?L或中哥產地證。證書英文全稱:《CERTIFICATE?OF?ORIGIN?FORM?FOR?CHINA-COSTARICA?FREE?TRADE?AGREEMENT》,該證書的簽發,限于已公布的《中國--哥斯達黎加自由貿易協定》項下哥斯達黎加給予關稅優惠的產品。這些產品必須符合《中國--哥斯達黎加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規則》,含非原產材料且列入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清單的,必須符合相應的特定原產**準。中國與哥斯達黎加于2007年6月1日建交。中格自貿協定是我國在歐亞地區完成的個自貿協定談判成果,對“”倡議實施及自貿區戰略整體布局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格魯吉亞與歐盟簽訂了聯系國協議,與俄羅斯等8個聯體國家及土耳其均簽有自貿協定,對于我國企業走出去并周邊市場具有較強助力。這必將有力促進兩國之間的貿易發展。出口到格魯吉亞可以申請申請哪種產地證?可以申請普惠產地證CO,也可以申請FGE中國到格魯吉亞的優惠產地證,2018年1月1日開始,我國企業出口貨物到格魯吉亞可以申請中格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享受關稅減免優惠,出口企業向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領中格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可以爭取到格魯吉亞的關稅減免,降低進出口成本,提升市場競爭力。關于申領中格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的原產地規則和實施程序、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格魯吉亞關稅減讓幅度等信息在原產地證補發方面,大部分自由貿易協定允許貨物出運后補辦原產地證:如中國-東盟、中國-巴基斯坦、中國-冰島、中國-新加坡、中國-哥斯達黎加等自貿協定允許補辦原產地證期限為貨物裝運之日起一年(或12個月)內;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允許證書補發期限為90天,以貨物出口報關之日起計算。而另一些自由貿易協定則嚴格規定了原產地證書簽發時限。如《亞太貿易協定》規定原產地證書應在貨物出口時或裝運后3個工作日內簽發;《中國-智利自貿協定》則要求原產地證書應在貨物出口前或出口后30天內簽發;《中國-新西蘭自貿協定》沒有證書補發規定,即企業應在貨物出運前或出運時申請簽發原產地證。了解各類原產地證書的時限要求時候應該及早,以免**了良機,無法享受關稅減免優惠,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