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多年前買的拆遷安置房,能起訴開發商辦理房產證嗎?
張靜律師解答:可以。如下面這個案件,買家1994年就跟賣家(被拆遷人)簽訂了安置權益買賣合同,約定買家購買賣家的拆遷安置權益。并由買家親自跟拆遷方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后買家收樓入住,但20多年一直未辦理房產證,賣家也聯系不上了。較終買家起訴拆遷方辦理房產證,法院就支持了。
判決書節選: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建筑公司、南某公司是否應配合黎買家將案涉房屋產權登記到黎買家名下。
首先,某建筑公司與黎買家、蒙賣家雖然分別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但顯然與黎買家的拆遷補償協議約定更為詳盡,甚至約定了面積差額由承租人黎買家購買而不是由產權人蒙賣家購買,明顯不符合拆遷補償的一般情形,有違常理;且黎買家與某建筑公司之間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公證檔案中明確附有黎買家與蒙賣家簽訂的贈與協議、公證處對某建筑公司代理人的詢問,而該些用于公證的資料都是由某建筑公司和黎買家共同提供,公證證明文書也明確記載對業主的補償,可見某建筑公司在與黎買家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時,或至遲在作出公證時,已明知黎買家獲得某建筑公司與蒙賣家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項下被拆遷人的權利,并認可黎買家以業主身份獲得案涉房屋的安置。此外,某建筑公司亦在1994年底已將案涉房屋安置給黎買家使用至今,一直無其他人就該房屋的占有、使用提出異議。故此,認定某建筑公司與黎買家之間的拆遷補償協議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黎買家為本案拆遷補償法律關系中應獲得置換案涉房屋的權利人。
其次,黎買家與蒙賣家之間就案涉房屋無論是買賣關系還是贈與關系,均不影響黎買家獲得其作為被拆遷人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的權利。如日后蒙賣家與黎買家之間就案涉房屋發生爭議,應其雙方按照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另案處理。
*三,雖然黎買家提供的拆遷補償協議與公證的拆遷補償協議在面積差額具體計算部分的內容不同,但不影響某建筑公司作為拆遷人,應遵照拆遷補償協議約定以案涉房屋作為對被拆遷房屋的產權調換補償,雙方對面積差在本案中不能協商一致,可另行處理。
*四,關于南某公司作為案涉房屋共有權人,以案涉房屋未經其同意處分無效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其與某建筑公司之間就案涉房屋的權屬或處分權問題,是二共有人內部問題,可另行處理。
綜上所述,現有證據已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足以證明案涉房屋在1994年拆遷補償時,某建筑公司已明知實際補償產權對象應是黎買家,并與黎買家簽訂拆遷補償協議,黎買家對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并不存在過錯,故某建筑公司、南某公司應配合黎買家辦理將案涉房屋不動產權登記在黎買家名下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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