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夫妻一方開店欠的債屬于共同債務嗎?
廣州張靜律師解答:不一定,看夫妻另一方是否有共同經營,如有才是夫妻共同債務。如下面這個案件,妻子開茶行欠債,債權人起訴到法院。一審法院從茶行是個體戶,承租人是丈夫,從而認定丈夫與起訴共同經營,判決丈夫與妻子共同還債。二審法院認為交易中所有的單據都只有妻子的簽字,且聲明僅認妻子,不能僅憑丈夫承租房子認定是共同經營,于是改判妻子一人償還債務。
判決書節選: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姚某向李某支付了貨款158700元,但李某未能按約定供貨,已構成違約,姚某起訴請求李某返還貨款158700元以及利息,合法合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兆某茶業”未辦理工商登記,其實際經營地址的承租人是判斷“兆某茶業”實際經營者的重要依據。綜合廣東華某商貿有限公司的股東登記情況以及李某、黃某的婚姻及共同生活情況,一審法院有理由相信“兆某茶業”由李某、黃某共同經營,黃某應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黃某是否應就案涉貨款及利息承擔責任,本院分析認定如下:*一,本案是買賣合同糾紛,姚某主張李某、黃某共同返還貨款。即使“兆某茶業”沒有進行工商登記,亦可據實認定交易相對方。黃某以“兆某茶業”未經工商登記為由主張案涉合同關系無效,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黃某以合同無效為由主張不應支付貨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二,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案涉債務發生于李某、黃某離婚之后,故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三,審查案涉交易經過,姚某向李某個人支付貨款;姚某提交的“兆某茶業”單據中載明的銀行賬戶為李某名下賬戶、聯系方式為李某手機號碼,并特別聲明“本公司一切交易現貨期貨打款請*一賬戶李某及單據與公章”。從上述案涉交易經過來看,黃某并未參與買賣合同關系訂立及履行,交易履行中產生的單據未載明黃某信息,李某也未向姚某提及過黃某,故并無證據足以顯示姚某有理由相信黃某為其共同的合同相對方。*四,雖“兆某茶業”商鋪在案涉交易期間是由華某商貿公司向錦某物業公司承租,但商鋪承租人與案涉買賣合同關系的相對方認定,顯屬不同范疇。“兆某茶業”并未進行個體工商戶登記,故亦不存在認定個體工商戶實際經營者的問題。且上述租賃合同是姚某在本案訴訟期間調取,并無證據足以證實姚某是基于黃某任法定代表人及股東的華某商貿公司是案涉檔口的承租人,而信賴黃某為其合同相對方。綜上,一審認定黃某對案涉債務承擔共同責任,本院予以糾正,應由李某承擔向姚某返還貨款及支付利息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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