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證人優先追償權法。
指保證人在承擔**責任之后,有向債務人請求償還的。在一般情況下,保證人只有在清償了其擔保的債權后,才可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但在情況下,保證人也可以預**使追償權。我國擔保法*三十二條規定:“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使追償權。”法律之所以作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仍對債權人負有**清償的義務。如果保證人不預先追償,等破產財產被分割完畢后,就會失去追償對象,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申辦強制執行公證法。
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議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并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采用這種方式,使債權人省去了復雜的訴訟過程,節約了訴訟費用,不失為一種簡便而的方法。當事人申辦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應當向有管轄權(即當事人住所地或行為發)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提供當事人的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件和授權委托書;需要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還款協議、借據等;有關經濟擔保的文件,如抵押協議、擔保書等;其他有關材料,如債務人的資金和償還能力;要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要提供人未按期歸還的。
買賣關系存在的證據。
1、《購銷合同》、《供貨協議》;
2、訂(定)貨單;
3、口頭協議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
當事人訴訟主體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明資料,如或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系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