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訴訟代理權,以被代理的當事人的名義進行經濟訴訟的人。
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是為了維護被代理的當事人的利益。訴訟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所為的訴訟行為,視為當事人的行為,對被代理的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
其他訴訟參與人
其他訴訟參與人是指除上述人員以外其他參與訴訟活動的人。包括證人、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等。它們雖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訴訟,但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不受裁判拘束,只是根據案件審理需要,依法履行一定訴訟義務,協助完成審判活動。
經濟訴訟的基本原則
經濟訴訟的基本原則,是指法律規定的在整個經濟訴訟過程中起作用的基本準則。它是進行審判活動和經濟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所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經濟訴訟的基本原則包括訴訟共同性的原則和特有的原則。就特有原則而言,主要有:
1、當事人訴訟平等原則 ;
2、法院調解原則 ;
3、處分原則 ;
4、辯論原則 ;
5、支持起訴原則 ;
6、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
7、監督原則。
一般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為2年,也就是說,即便欠款的事實存在,但是如果從約定的還款日起,中間如果沒有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存在的話,**過2年即不受法律的保護,從而喪失勝訴權;
如果欠條或說借條是以該負責人個人名義出具的,且沒有其他證據其行為是代表學校而為,那么只能認定為其個人行為,屬于其個人債務,由其個人負責償還,其出具的借條即為債權憑據,你父母可以此為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濟案件的受案范圍
經濟案件的受案范圍,是指哪些經濟糾紛案件由受理。確定對經濟案件的收案范圍可以明確與仲裁機構和有關行政部門之間受理經濟糾紛案件分工和權限。依照法律規定,受理平等主體的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公民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發生的經濟權益糾紛案件。主要包括各種合同糾紛案件和經濟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仲裁
仲裁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后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自愿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方法。
仲裁的特征
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為前提;
2、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
3、仲裁的裁決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
4、仲裁過程和結果具有保密性;
5、仲裁具有快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