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辯護人的責任
辯護人應該承擔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責任。
第二、辯護的種類和方式
刑事辯護一般分為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辯護。所謂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進行的辯護。這種辯護貫穿于刑事訴訟整個過程,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自行辯護是十分有效并被頻繁使用的辯護方式。委托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托合同,由他人為自己作辯護。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辯護相對于自行辯護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因此成為現代刑事訴訟中為主要的一種辯護方式。辯護是指遇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的,法院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辯護律師為其辯護。
古羅馬的萌芽階段
在公元前4—6世紀的羅馬奴隸制時期,由于交利和共和等自然因素與因素的影響,簡單商品經濟十分繁榮,貿易往來頻繁,貿易程式繁雜,加之羅馬法律紛雜瑣碎為一般人所不熟悉,因此“代理人”、“*人”在羅馬開始出現并逐漸發展。隨著法律的演進,職業法學家興起,辯護制度逐漸為法律所承認。《十二銅表法》正式規定了法庭上辯護人進行辯護的條文。
在刑事訴訟中,加強和完善程序性辯護對**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部門的行為,維護訴訟程序的地位和重要意義。
刑事辯護咨詢日
辯護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項基本。作為一項,刑事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辯護,也有權聘請辯護人為其辯護。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隨著其參與刑事訴訟的范圍的擴大而日漸**,辯護人不僅可以在刑事審判中為刑事被告人辯護,而且可以在起訴階段、甚至于可以在偵查階段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范圍的不斷擴大,曾被人們認為是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取得“里程碑”性質的進步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