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代理作為民事代理中的一種委托代理,主要特點表現如如下幾個方面:
1.公正性。稅務代理機構不是稅務行政,而是征納雙方的中介結構,因而只能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客觀地評價代理人的經濟行為;同時代理人必須在法律范圍內為被代理人辦理稅收事宜,立、公正地執行業務。既維護國家利益,又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2.自愿性。稅務代理的選擇一般由單向選擇和雙向選擇,無論哪種選擇都是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說,稅務代理人實施稅務代理行為,應當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選擇為前提。
3.有償性。稅務代理機構是社會中介機構,他不是國家行政的附屬機構,因此,同其他企事業單位一樣要自負盈虧,有幸有償服務,通過代理取得收入并抵補費用,獲得利潤。
4.立性。稅務代理機構與國家行政、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等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既不受稅務行政部門的干預,又不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所左右,立申請稅務事宜。
5.確定性。稅務代理人的稅務代理范圍,是以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形式確定的。因此,稅務代理人不得追趕規定的內容從事代理活動。稅務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委托其代理外,代理人不得代理應由稅務行使的行力。
稅務代理人既要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按照國家稅法規定督促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納稅及扣繳義務,以促進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知法、懂法、守法,實現國家的稅法意志,對被代理人偷、取減免稅和退稅等不法行為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稅務;又要維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幫助其正確履行納稅人義務,避免因不知法而導致不必要的處罰,還可通過稅收籌劃,節省不必要的稅收支出,減少損失,保守因代理業務而獲知的秘密。
稅務代理的范圍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允許稅務代理人從事的業務內容。盡管**所規定的業務不盡相同,但其基本原則是大致一樣的,即稅務代理的業務范圍主要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所委托的各項涉稅事宜。
《稅務代理業務規程》規定,代理人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從事下列范圍內的業務代理:
1.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2.辦理納稅、退稅和減免稅申報,
3.建賬建制、辦理賬務,
4.辦理除外的領購手續,
5.辦理納稅申報和扣減稅款報告,
6.制作涉稅文書,
7.開展稅務咨詢(顧問)、稅收籌劃、涉稅培訓等涉稅服務業務,
8.稅務行政復議手續,
9.審查納稅情況,
10.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11.利用主機共享服務系統為一般納稅人,
12.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稅務代理屬于委托代理,必須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代理活動的基本原則,堅持自愿委托。代理關系的建立要符合代理雙方的共同意愿。稅務代理關系的產生必須以委托方和受托方自愿為前提,稅務代理不是納稅的法定必經程序。稅務代理當事人雙方之間是一種基于平等的雙向選擇而形成的合同關系,而不是行政隸屬關系。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有委托或不委托的選擇權,同時也有委托誰的選擇權。如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沒有自愿委托他人代理稅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強令代理,尤其是稅務不得強制納稅人實施稅務代理,也不能以稅務的名義為納稅人稅務代理機構。代理人作為受托方,也有選擇是否接受委托和接受誰的委托的,對于不愿意接受的委托,有權予以拒絕。
同時,稅務代理作為一種社會中介服務,是稅務代理人利用自己的知識為納稅人提供的服務,稅務代理機構也要實行自主經營、立核算,也要依法納稅。因而,稅務代理在執行代理業務的時候,可以收取相應的報酬。報酬的收取,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遵循公開、公正、公平、誠實信用、自愿有償、委托人付費的原則。同時,由于稅務代理存在業務競爭的關系,故不允許稅務代理人提供無償代理,以防止稅務代理的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