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的內容不同
保證合同是典型的單務無償合同,其內容由債權人的擔保和保證人的**義務構成。當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履行**義務,保證人應當依約定履行所承擔的**義務。保證人除在一般**中享有先訴抗辯權外,在保證合同中不享有任何。**保險合同則是雙務有償合同,其內容主要是由投保人交納保費的義務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構成。
主體不同
**保險合同的主體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其中對保證人的,除了法律禁止作保證人的情況以外,擔保法未予以過多的限制,僅是一般性的規定了應具有代償能力。**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時就是買賣合同(或者合同)的買方(或方)和賣方(或方),保險一方必須是依據保險法取得經營**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
運行方式不同
保證合同以擔保主債為目的,其內容體現的是依附被擔保的主債,而不追求任何經濟利益為目的。**保險合同是一種財產保險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商品交換關系,保險人通過開展保險業務化解和分散商業風險,換取商業利潤。
“有能力履行**義務”,這不僅是指保證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而且保證人對被保證人有一定的影響力以及保證人的身體狀況能使他完成監督被保證人行為的任務等等。假如保證人說的話被保證人根本就不聽,保證人臥病在床對被保證人是否遵守取保候審義務無力監督、督促,或者保證人長期在外經商對被保證人的行為無暇顧及等等,都很難說保證人“有能力履行**義務”。因此,是否有能力履行**義務需要綜合判斷,而絕不能僅憑保證人本人說是否有履行**義務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