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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冊民辦培訓機構的基本條件-上海名諾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經驗豐富的高效管理和誠信周到的注冊公司售后服務、確保了每一項服務的完美實施。并不斷地優化服務措施、力爭為您創造更大的價值。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民辦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要求的舉辦者。
(二)有合法的名稱、規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要求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規定任職條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長(行政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
(五)有與培訓類別、層次及規模相適應的教師隊伍。
(六)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相匹配的辦學資金。
(七)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及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及設施設備。
(八)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相對應的課程(培訓)計劃及教材。
(九)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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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舉辦者
民辦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可以是地區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其中,工作人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民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屬性,并具備相應條件。
(一)法人
1.有*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2.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有關經營(運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名單,無不良記錄。
3.法定代表人有*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
(二)自然人
1.有*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2.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3.有政治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
(三)聯合辦學者
1.兩個以上地區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聯合舉辦民辦培訓機構,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自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2.聯合辦學者出資計入民辦培訓機構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的,應當明確各自計入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的出資數額、方式以及相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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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稱
(一)民辦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同時,名稱應當符合地區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世界”“**”等字樣。
(二)申請設立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其名稱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等法規規章的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兩個以上漢字組成)、業務領域、組織形式四部分組成。
(三)申請設立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其名稱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上海市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和地區工商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方面的相關規定。
(四)本標準實施前設立的民辦培訓機構,其名稱根據地區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繼續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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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章程
民辦培訓機構應當依法**章程,舉辦者根據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參與辦學和管理活動。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辦學宗旨、類型。
(三)辦學的業務范圍。
(四)資產來源及管理使用原則。
(五)組織管理制度。
(六)決策機構及監督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及議事規則。
(七)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及罷免程序。
(八)機構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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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組織機構
(一)中國基層組織。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民辦培訓機構始終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二)決策機構。民辦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策機構成員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行政負責人)、黨組織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等組成。決策機構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
(三)執行機構。民辦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建立以校長(行政負責人)為主要負責人的執行機構,校長(行政負責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權。
(四)監督機構。民辦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建立相應的監督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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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制度
民辦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并完善以下各項規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學管理制度。
(三)*管理制度。
(四)員工管理制度。
(五)學生管理制度。
(六)檔案管理制度。
(七)資產管理、財務管理以及學雜費存取專用賬戶管理制度。
(八)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
(九)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十)教師培訓及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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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定代表人、校長(行政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
(一)法定代表人
民辦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依法應當由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行政負責人)擔任,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有*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2.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
(二)校長(行政負責人)
民辦培訓機構應當聘任專職校長(行政負責人),校長(行政負責人)除了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及教育教學規律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2.有政治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過70周歲。
3.有大學專科及以上*,5年以上相關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業績。其中,職業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的校長(行政負責人)還應當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及以上地區職業資格(技能等級)。
(三)教學管理人員
1.民辦培訓機構應當配備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和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其中,職業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還應當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及以上地區職業資格(技能等級)。
2.從事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同時配備一定數量與培訓項目相適應的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的專兼職工作人員。
(四)財務管理人員
民辦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備具有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能力的會計人員,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
(五)*管理人員
民辦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備*管理人員,履行*監管職責,落實*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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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師資隊伍
(一)民辦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所開設培訓項目及規模,配備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的專兼職教師隊伍,且專職教師數不得少于教師總數的1/4,單個教學場所(含教學點)的專職教師不得少于3人。其中,職業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所開設的每個培訓項目,至少配備1名以上**理論課教師和1名以上**實訓課教師。
(二)民辦培訓機構所聘任的專兼職教師,應當具有教師資格或相關**技能資格。其中,從事義務教育階段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等與升學或考試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培訓的授課教師,應當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
(三)從事職業技能培訓的**理論課教師,應當具有相關**大學本科及以上*、相關職業(工種)五級及以上職業資格(技能等級)或相關**初級及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從事職業技能培訓的**實訓課教師,應當具有相關**大學專科及以上*、相關**中級及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相關職業(工種)三級及以上職業資格(技能等級)。**實訓課教師的職業資格(技能等級),應當**其所執教的職業(工種)等級。
(五)民辦培訓機構聘任外籍教師,應當符合地區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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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學投入
(一)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的出資義務。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根據相關非營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及時足額繳存開辦資金;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營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在出資者承諾的期限內分期繳納注冊資金。涉及聯合辦學的,舉辦者之間對辦學投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舉辦者的辦學投入應當履行法定出資驗資程序。其中,舉辦者以貨幣資產出資的,應當提供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舉辦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權以及房屋產權、教育教學設施設備以及圖書資料等財物、知識產權和商標商譽等無形資產作為辦學出資的,應由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且符合注冊登記部門規定的出資比例要求。
(三)舉辦者應當將貨幣、土地使用權、房屋及知識產權等所有辦學投入,及時過戶到民辦培訓機構名下,依法落實法人財產權。法律法規對民辦培訓機構出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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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辦學場所和設施設備
申請設立民辦培訓機構,應當避開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學生人身*的場所。居民住宅不得作為民辦培訓機構的注冊及辦學場所。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辦學場所的房屋產權證明材料;以租用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自申請辦學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此外,用于辦學的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要求:
(一)場地面積要求
1.民辦培訓機構法人注冊地實際使用的辦學場所總建筑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設立的教學點實際使用的辦學場所面積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辦學場所總建筑面積的2/3,且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
2.職業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的辦學場所,應當能容納至少開設2個培訓項目規模的培訓量,并配備能滿足實訓需要的相應場地。開設社會通用性技能培訓項目的,其辦學場所還應達到相應的職業(工種)設置標準要求。
3.招收寄宿學員的民辦培訓機構,其生均宿舍建筑面積不得少于6.5平方米。其中,文化教育類民辦培訓機構還應當配備與寄宿學員規模相匹配的閱覽、生活與運動場所。
(二)消防*要求
1.民辦培訓機構的辦學場所**符合地區規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應的消防*證明材料。
2.凡是招收寄宿學員的民辦培訓機構,其向學員所提供的宿舍,應當符合相關消防要求。
(三)食品*要求
1.向學員提供餐飲服務的民辦培訓機構,**取得相應的食品經營許可等相關證照。
2.招收寄宿學員的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食品*管理制度,按照規定配備管理人員,落實食品*防范措施。
(四)設施設備要求
申辦職業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應當配備與培訓項目及培訓規模相適應的教學及實訓設施設備,實訓工位設置應當充足。需要租賃大型貴重設施設備的,應簽訂租賃協議,且租賃期自申請辦學之日起不少于2年。開設社會通用性技能培訓項目的,其設施設備應當達到相應職業(工種)的設置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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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培訓項目、課程及教材
(一)民辦培訓機構開展項目培訓,應當符合地區及本市有關規定,具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及培養目標,不得違背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
(二)民辦培訓機構應當**與其培訓項目相對應的培訓計劃,合理安排教學內容。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開設的學科及其延伸類培訓內容,應基于相應的課程標準**科學的教學(培訓)評價辦法。
(三)民辦培訓機構應當選用與其培訓項目及培訓計劃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需報審批部門備案,且舉辦者需對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規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門檢查等作出書面承諾。涉及引進教材的,應當嚴格遵守地區出版物進口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違反憲法法律、危害*、破壞民族團結、宣揚邪教迷信。
(四)從事職業資格培訓的民辦培訓機構,其所**的培訓計劃及培訓大綱,應當符合地區職業標準及相關要求。
(五)民辦培訓機構以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方式提供教學服務的,除應當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地區及本市有關信息網絡方面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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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教學點
民辦培訓機構在法人辦學所記載之外的場所,開展培訓活動的,應當依法依規設立教學點。經審批部門批準,非營利性培訓機構可以在法人所在行政區內設立教學點,但不得跨區設立教學點;營利性培訓機構設立教學點,應當按工商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分公司登記。申請設立教學點的民辦培訓機構,除應當具有較強辦學實力、達到相應信用等級外,其擬設立的教學點應當具有以下條件:
(一)具有符合要求的辦學場所及相應的教育教學設施。
(二)配備專職負責人及相應的管理人員,其任職條件參照民辦培訓機構校長(行政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執行。
(三)配備能夠滿足教育教學需要的教師隊伍。
(四)申請設立職業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教學點,其所開設的培訓項目,應達到地區相應職業(工種)設置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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