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商標法》主要修改內容解讀之二
4、增加侵權人舉證責任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規定在商標侵權訴訟中,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 專業商標專利代理,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侵權賠償數額。
影響:此舉大大減輕了商標權利人在主張侵權賠償時的舉證負擔,使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更有法可依,對打擊商標侵權行為具有積極意義。
5、增加關于商標注冊審查和案件審理時限的規定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規定,“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而針對涉及單方當事人的商標確權案件,新《商標法》增加了9個月的審理時限,針對涉及雙方當事人的確權案件,增加了12個月的審理時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或者6個月。
影響:上述新增內容對商標注冊審查和案件審理時限進行了限制 粵高商標專利代理,有利于大大改善當前商標注冊周期過長,影響當事人權利的情況 商標專利代理,同時增強了商標獲權時間的可預期性。
商標侵權的判斷標準:相似性與混淆可能性之關系
? ? ?2013年商標法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對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的修改。2013年商標法在商標侵權的判斷標準中明確規定了混淆可能性要件,不僅切實反映了我國自1988年《商標法實施細則》以來商標實踐的相關成果,也順應了相關國際公約和世界各國或地區商標立法與司法發展的潮流,具有重大的進步意義。
? ??然而,規定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的商標法第57條第2項中的相似性與混淆可能性概念及兩者之間的關系均是不清楚的。在進行商標侵權判斷時相似性判斷與混淆可能性判斷之間究竟是什么關系?相似性與混淆可能性之間關系的不同理解對于商標注冊和商標侵權判斷具有重大影響。
? ??從世界各國或地區商標法來看 中山商標專利代理,就相似性與混淆可能性的關系,商標侵權的判斷標準有三種主要立法例:一是以美國商標法為代表的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的標準,二是以日本商標法為代表的混淆可能性內化于相似性的標準,三是以歐盟商標法為代表的以相似性為基礎而以混淆可能性為限定條件的標準。
由于已經有混淆可能性作為商標侵權的最終限定條件,相似性標準可以略微低一些,從而既可以將那些明顯不構成商標侵權的行為排除出去,簡化商標侵權判斷,同時又通過混淆可能性的配合不至于制裁那些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商標使用行為。
2013年商標法第三次修正,在商標實踐中已經運用多年的混淆可能性最終被正式規定于商標法第57條第2項,商標實踐中采用的“混淆性近似標準”也轉變為“相似性+混淆可能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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