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哪些情況下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咨詢電話:(張靜),律師解答:以下情況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合同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 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
2.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上述*2點-*4點,用人單位需提**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1.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2.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3.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14.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上述*11點-*14點,屬于裁員解除)
15. 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16.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17.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18. 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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