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2016年度東莞市“機器換人”專項資金申報條件
申報企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已在東莞市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企業應在2014年12月31日前成立并已投產。
(三)項目在2015年1月1日后實施。
(四)項目設備和技術投入100萬元以上,成長型企業認定有什么好處,項目設備和技術投入的核算范圍為購置設備、儀器及相關軟件、技術的費用(扣除可抵扣稅款部分)。
(五)2013年1月1日以來,成長型企業認定條件,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單次5萬元或以上)等行政處罰的重大違法記錄,以及《東莞市財政資助(補貼)資金不予資助的具體范圍》(東財〔2016〕83號)中規定的其他不予資助情形。
(六)項目已完工達效(申請撥貸聯動資助方式項目除外)。
2016年度“機器換人”專項資金資助方式和標準(一)資助方式分為撥貸聯動、貼息、設備租賃補助、事后獎勵等。
(1)事后獎勵是指企業以自籌資金實施“機器換人”應用項目,項目完工驗收認定后,按項目設備和技術投入總額10%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金額不**過200萬元。
(2)對“機器換人”應用項目有購買本地生產設備(莞產設備)的,成長型企業,莞產設備部分的資助比例提高至設備投入額的15%,莞產設備投入占項目設備和技術投入50%以上的項目,單個項目資助金額提高至300萬元。
(3)對購買莞產機器人實施“機器換人”的,莞產機器人部分的資助比例提高至25%,莞產機器人投入占項目設備和技術投入50%以上的項目,單個項目資助不**500萬元。
(4)經認定的大型骨干企業、高成長型中小企業和成長型中小企業獲得專項資金資助時,資助比例和限額可分別按照原有資助基準上浮30%、20%和10%執行。
(5)單個項目只可選擇一種資助方式,資助標準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則。
(6)企業每年度只能申報一個應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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