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現方法撰寫要領 實現是指所屬技術領域人員根據說明書所描述的技術內容,不需創造性勞動就能再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解決其技術問題,并產生預期的技術效果。 以下情況被認為由于缺乏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而無法實現; (i)說明書中只給出任務和設想或只表明愿望而未給出能夠實施的技術手段; (ii)說明書中只給出含糊不清、無法實施的技術手段; (iii)說明書中給出的技術手段不能解決所述的技術問題; (iv)技術方案中的一個主要技術措施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不能實施; (v)說明書中給出需要實驗結果才能證實其成立的技術方案、但說明書中未提供實驗證據。 2.說明書應支持權利要求書。 專利法第26條第4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此指出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之間的關系,也就是說,說明書應當支持權利要求書。其具體要求是: (1)權利要求書中的每個技術特征,均在說明書中作了說明,且不超出說明書記載范圍; (2)說明書中記載的內容與權利要求的內容相適應,沒有矛盾; (3)至少在說明書中的一個具體實施方式中包含了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 3.說明書應當用詞準確,語句清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8條第3款規定說明書的內容應當用詞準確,語句清楚。 說明書應采用該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詞匯和用語;對自然科學名詞應盡量采用國家規定的統一用語;技術術語和符號應前后一致。 涉及計量單位,應采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說明書中不可避免使用商品名稱時,其后應注明其型號、規格、性能及制造單位。 說明書中應盡量避免使用注冊商標來確定物質或者產品。 說明書各個組成部分及其摘要的撰寫要求 1.名稱 應清楚、簡明,寫在說明書首頁正文部分上方的居中位置。 (1)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 (2)清楚、簡明地反映發明或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類型; (3)采用本技術領域通用的技術名詞,不要使用杜撰的非技術名詞; (4)最好與國際分類表中的類、組相應,以利于專利申請的分類; (5)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標、型號或者商品名稱,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6)簡單明確,一般不超過25個漢字; (7)有特定用途或應用領域的,應在名稱中體現; (8)盡量避免寫入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區別技術特征(否則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很可能寫入了應寫在特征部分的區別技術特征)。 2.技術領域 技術領域是指發明或實用新型直接所屬或直接應用技術領域,既不是所屬或應用的廣義技術領域,也不是其相鄰技術領域,更不是發明或實用新型本身。 (1) 一般說來,可按國際分類表確定其直接所屬技術領域,盡可能確定在其最低的分類位置上; (2)應體現發明或實用新型的主題名稱和類型; (3)不應包括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區別技術特征。 3.背景技術 這一部分應對申請日前的現有技術進行描述和評價,即記載申請人所知,且對理解、檢索、審查該申請有參考作用的背景技術。 除開拓性發明外,至少要引證一篇與本申請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必要時可再引用幾篇較接近的對比文件,它們可以是專利文件,也可以是非專利文件 通常對背景技術的描述應包括三方面內容: (1)注明其出處,通常可采用給出對比文件或指出公知公用情況兩種方式; (2)簡要說明該現有技術主要結構和原理; (3)客觀地指出存在主要問題,切忌采用誹謗性語言。 背景技術部分所引證的文件應滿足下述三個要求: (1) 引證文件應當是公開出版物; (2) 引證外國專利或非專利文件的,應用原文寫明文件的出處及相關信息; (3) 除引證申請日前的非專利文件、外國專利文件和中國專利文件外,還可引證申請人本人在申請日前或申請日當天向中國專利局提出申請、在申請日前尚未公開的專利申請文件,但該文件在公開日前應公開。 4.發明或實用新型內容 1)解決的技術問題 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解決的現有技術中存在的問題。通常針對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中存在的問題結合本發明所取得的效果提出,也就是本發明或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任務。(在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前稱作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目的) 具體要求是: (1)體現發明或實用新型的主題名稱以及發明的類型; (2)應采用正面語句直接、清楚、客觀地說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3)應具體體現出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但又不得包含技術方案的具體內容; (4)不得采用廣告式宣傳用語。 2)技術方案 技術方案是說明書的核心部分,其描述應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并能解決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具體要求: (1)清楚完整地寫明技術方案,應包括解決其技術問題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 (2)用語應當與獨立權利要求的用語相應或相同,以發明或實用新型必要技術特征的總和形式闡明其實質。行之知識產權,! (3)必要時還可描述附加技術特征,為避免誤解應另起段描述。 (4)若有幾項獨立權利要求時,這一部分的描述應體現出它們之間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 3)有益效果 應清楚、有根據地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的有益效果。 通常有益效果可以由產率、質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能耗、原材料、工序的節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簡便,環境污染的治理與根治,以及有用性能的出現等方面反映出來。 具體要求為: (1)可以用對發明或實用新型結構特點的分析方式、理論說明方式或用實驗數據證明的方式或其結合來描述,不得只斷言其有益效果,最好通過與現有技術進行比較而得出; (2)對機械、電氣等技術領域,多半可采用對技術方案的主要技術特征分析的方式進行說明; (3)對化學領域,大多數情況可借助實驗數據來說明; (4)引用實驗數據說明有益效果時,應給出必要的實驗條件和方法。 5.附圖說明 發明或實用新型的說明書有附圖的,應給出附圖說明。 其具體要求是: (1)應按照機械制圖國家標準對附圖的圖名、圖示的內容作簡要說明; (2)附圖不止一幅時,應當對所有的附圖按順序作出說明。
一、名字由來 古語有云:古今之成大事者,必經過知之、行之、得之三境界。正所謂:無行不可謂知,無行不足以成事。與其夸夸其談,不如腳踏實地的身體力行。 “行之”二字,取自于“坐而論道,不如起而行之”,衍伸為“道,行之而成”。 二、公司簡介 成都行之專利代理事務所,是經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的從事專利代理等各種知識產權業務的專業代理機構(機構代碼:51220),其前身是成都市中德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始創于2005年。 v 國家級專利運營平臺 2015年年初,行之專利獲評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成為全國唯一一家獲得國家“PPP”財政投資支持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2015年7月,行之斥資2000萬組建四川行之智匯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并相繼在重慶、綿陽、瀘州等開設運營子公司,率先在西部地區開展專利運營業務。 v 國資入股 2015年12月,四川省財政廳委托四川省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出資1000萬,持有行之智匯的部分股份。 發展至今,囊括專利、法律、會計三大基礎業務,以及專利運營、涉外知識產權、科技項目咨詢三大高端業務為一體的綜合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2011年—2015年,專利代理總量連續五年西部地區名列前茅,成為西部地區首屈一指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國內知識產權領域服務機構集團化、多樣化、國際化的行業典范。 三、品牌文化 行之經過長期的積累和沉淀,形成了以“行者精神、工匠品格”為核心的兩大文化根基,在此基礎上,行之文化得以豐富和完善: (一)企業品格:道,行之而成 (二)核心價值觀:讓知識更有價值 (三)發展理念:誠信立足、創新致遠、追求卓越 (四)服務宗旨:客戶至上、品質第一、持續改善 (五)愿景目標:成為全球知名的知識產權綜合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