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對婚前、婚后財產的權利進行約定的法律制度。這里指的財產權利,包括對財產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處分,以及將來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等。夫妻約定財產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0一,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 從條文規定看,約定的主體應該**于夫妻,其他任何人不得成為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法律之所以要確立和提高約定制的地位,目的之一是要尊重個人處理財產的自主權,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交通事故律師,明確夫妻財產歸屬,減少糾紛,所以,約定夫妻財產可以在結婚前,即有婚姻約定的男女,也可以是結婚后的夫妻,只要在處理財產時該約定主體中的“男女”是合法夫妻,他們的約定就應該承認其法律效力。
*二,夫妻財產約定的時間,從約定的主體上看,可以是夫妻,也可以是有婚姻約定的男女,其實質是明確夫妻財產歸屬,預防發生糾紛,約定夫妻財產約定的時間應該是當事人從有婚約開始,到婚姻關系結束前。
*三,夫妻財產約定的范圍,法律條文規定的約定財產范圍包括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也包括法定特有財產,即凡屬夫妻個人所有和共同所有的財產均可成為夫妻財產約定中的財產,但是不得約定夫妻以外的人的財產,如夫妻與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在約定時將父母子女的財產約定為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所有,該協議條款應屬無效。
*四,夫妻財產約定的方式,法律明文規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方式”。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發生爭議時難以認定,所以一般情況下,夫妻財產約定應該用書面形式。對于當事人用口頭方式約定夫妻財產,內容明確,且雙方表示無異議的,仍應認定有效。本條規定的是“應當”而沒有用“必須”,因為規定書面形式的主要目的也是避免爭議,既然當事人對口頭約定內容無爭議,刑事律師收費標準,就完全可以補充書寫下來,實際上隨時都可轉為書面,因此,對無爭議的口頭約定應予認定。
*五,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 根據本條文*0一款規定,(1)夫妻可以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為全部歸共同所有或歸各自所有,亦可以約定其中的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2)夫妻可以將婚前財產約定為全部歸夫妻共同所有,亦可約定將婚前財產中的某部分歸共同所有,其余部分仍歸個人,北京律師,還可將夫或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約定歸另一方妻或夫個人所有。(3)約定內容必須明確,明確具體財產歸屬,明確財產項目、明確財產處所等。
*六,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它包括二方面,一方面是對內效力,指約定對當事人夫妻自己的效力,夫妻對財產的約定一旦生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不得隨意變更、撤銷,如果確實需變更撤銷的,須經由雙方協商一致后,同樣以書面的方式。另一方面是對外效力,指約定對夫妻以外的人的效力,即夫妻的財產約定對于*三人(主要是債權、債務人)的效力,根據本條*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可見,在實行夫妻財產約定制的婚姻里,夫或妻一方對*三人負有個人債務時,約定的對外效力,只有當*三人知道該約定時才生效,如果*三人不知道該約定,對*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夫妻有約定拒絕承擔另一方個人債務,除非非債務人一方能證明作為債權人的*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否則均應該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先對*三人清償債0務,非債務人清償債0務后,可以向負債務一方索賠。這是立法上對*三人權利的保護,實際上就是把非債務一方和與其有夫妻關系的債務人一方視為財產共有關系主體,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是指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不問財產的來源以及各自貢獻的大小,都平等地享有處理權,這也是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和男女平等原則的具體體現,律師協會,有三方面的含義,其一共同所有的含義,是指夫妻不分份額的共同所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之前,每一項財產,夫妻均擁有共同所有權,包括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二夫妻有平等處理權的財產范圍,只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不包括夫妻以外的其他人財產;其三,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是指處理共同財產必須協商一致,共同處理,而不是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要強調財產來源,貢獻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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