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1.4 合同簽訂后1周,賣方提出合同設備的設計﹑制造﹑檢驗/試驗﹑裝配﹑安裝﹑調試﹑試運﹑驗收﹑試驗﹑運行和維護等標準清單給需方,由需方確認。 5.1.5 從訂貨之日至賣方開始制造之日的這段時期內,需方有權提出因規程、規范和標準發生變化而產生的補充要求,賣方應遵守這些要求。且不論需方知道與否,賣方有責任及時書面通知需方有關規程、規范和標準發生的變化 5.2 除霧器的性能** 5.2.1 賣方提供的設備應符合本規范書第3、*4節的要求。 5.2.2 除霧器性能考核項目(不限于): 1) 投標方應**除霧器從FGD系統運行之日起的使用壽命至少為45000小時。在此期間,對于老化和暴露在脫硫環境中引起的結構損壞應不降低除霧器的除霧性能,對于沖洗強度、頻率和持續時間,該系統必須在設計條件下運行。 2) 在任何運行條件下,在除霧器*二級后測得的液體夾帶率,煙氣中不得**過0.02滴/DSCF(滴/干標準立方英尺)。
我公司經營范圍:環保設備及配件、除霧器、噴嘴、濾網、噴淋管、防腐管道、脫硫配件、五金電器、電線電纜、儀器儀表、保溫材料及制品、耐火材料及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制品的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