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漆進口上海需要哪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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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全文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
關于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消費稅退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29號
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部分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7號)、《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消費稅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6號),現就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企業(以下簡稱使用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提請消費稅退稅資格備案:
(一)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包含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
(二)持有省級(含)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如使用企業處于試生產階段,應提供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試生產備案意見書;
(三)擁有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生產裝置或設備,乙烯生產企業必須具備(蒸汽)裂解裝置,芳烴生產企業必須具備芳烴抽提裝置;
(四)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產量占本企業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全部產品總量的50%以上(含);
(五)書面承諾接受稅務機關和海關對產品的抽檢;
(六)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使用企業提請消費稅退稅資格備案,按下列規定提交《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資格備案表》(附件1)和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36號公告發布的《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備案資料:
(一)僅以自營或委托方式進口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應向進口地海關提請資格備案,涉及多個進口地的,應分別向各進口地海關提請資格備案;
(二)僅以國產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請資格備案;
(三)既以國產又以進口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應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和進口地海關提請資格備案,涉及多個進口地的,應分別向各進口地海關提請資格備案。
三、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銷售含稅石腦油、燃料油,應根據購買方企業的需要提供該油品所對應的消費稅完稅憑證復印件,并填制《生產企業銷售含稅石腦油、燃料油完稅情況明細表》(附件2),于次月納稅申報期報送至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及時將此表信息錄入相關系統,供使用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退稅核對。
生產企業銷售石腦油、燃料油發生消費稅欠稅(包括辦理消費稅緩繳手續)的,未交稅油品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不得填寫在《生產企業銷售含稅石腦油、燃料油完稅情況明細表》中。
四、使用企業取得生產企業消費稅完稅憑證復印件后,應填寫《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附件3).
使用企業未取得生產企業消費稅完稅憑證復印件的,其外購油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不得填寫在《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中。
五、使用企業從非生產企業購進國產含稅石腦油、燃料油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該油品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消費稅完稅憑證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確已繳納消費稅的,使用企業應將該油品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消費稅完稅憑證等信息填寫在《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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