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用品管理制度
? ?使用1.公司及各單位必須加強對員工正確配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教育培訓,并監督檢查員工正確配戴和使用。2公司把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用途、正確配戴和使用等做為對新員工及每年全員培訓的重要內容進行培訓、學習和考核。3.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按要求正確配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習水 耳塞勞保用品,并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的維護和保養工作。4公司定期、不定期對員工正確配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按規定配戴勞動防護用品的員工,除進行教育外,按“三違”論處,進行罰款。5.凡屬個人保管不當,丟失和損壞勞動防護用品者,一律折價賠償。更換與報廢6.勞動防護用品由于正常使用造成的損壞,由單位出具證明,到人力資源部辦理更換手續。7.對于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更換或領取,必須以舊換新,對于過期、損壞等報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集中存放,定期消毀,嚴防流失。24.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規定
*五章罰則
*十九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其不合格產品,并予以銷毀。
*二十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未辦理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提責令其停止生產,并可處以罰款,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十一條 經營單位銷售沒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批發商 耳塞勞保用品,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沒收其產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經營證書;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十二條 用單位沒有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按勞動部《違反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532號)有關條款處罰;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十三條 各級檢驗機構檢驗的結果與事實不符,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更正;給受檢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檢驗機構應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取消該檢驗機構資格;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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