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駁回復審需要哪些條件
對于被駁回的商標,根據《商標法》“*三十二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駁回復審程序。對于提起駁回復審程序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駁回商標復審申請人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的原申請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請資格。
2、駁回商標復審申請,必須在法定時限內提出。
3、駁回商標復審申請的內容,必須是被駁回的商標注冊申請書中的確切內容,復審理由必須針對商標局駁回理由。否則,該復審申請則被視為無效。
4、申請駁回商標復審,必須將《商標駁回通知書》原件和《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二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
5、交納商標評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