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光知識產權,商標許可使用中如何做好風險防控 國光知識產權提供**的商標服務,注冊商標、商標轉讓、商標買賣一應俱全!商標如此重要,必需立馬注冊。否則遭遇商標搶注,慢人一秒便會失去大好機遇!立馬注冊、選購商標,營銷推行,樹立**形象不用愁/ 國光知識產權溫馨提示,在商標許可使用中,對于許可人來說,應著重從如下幾個方面來防控風險: 謹慎選擇合作伙伴,注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和被許可人資格的審查 被許可人主體資格存在問題,將會因合同主體不適格而導致合同無效或者無法履行;若被許可人產品質量出現問題,將會直接波及許可人,造成被許可商標信譽的降低和價值的減損。因此,在授予許可使用權之前,許可人**需要對被許可人的資質進行審查,在某些行業中,按照地區相關規定需要取得批準文件的,應讓被許可人提供。例如,使用人用藥品、醫用營養食品、醫用營養飲料和嬰兒食品商標的,被許可人需提供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文件;如果被許可人不符合相關規定,則許可人需要謹慎簽署許可合同。 其次,許可人還需要對被許可人生產能力、管理水平、產品質量等進行考察、測試,選擇生產能力較好、經營管理水平較高且履約能力較強的企業作為被許可人,達不到與自己產品相同質量標準的不能授予許可證。 做好許可期間的質量監控 商標法*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質量監控既是許可人的法定義務,同時也是對許可人權益的保護。首先,需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質量標準,避免采取“按照甲方要求的質量標準”等籠統規定,明確細化標準,以防止合同履行中出現糾紛;其次,在許可合同中關于監督檢查辦法也應予以明確約定,以防止質量監督權利的落空。質量監督控制的方式可以包括定期不定期的派技術人員進行指導、培訓、巡視等或定期不定期的抽查、抽檢產品等;最后,質量監督要貫穿在整個合同期限內,在對被許可人的生產過程、工藝制作、產品檢驗和管理等方面實施監督的過程中,一旦發現質量狀況,許可人應采取果斷措施,必要時應及時終止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收回商標使用許可權,以防止給**造成不利影響。 禁止被許可人注冊和使用與被許可商標近似的商標,防止**淡化 在商標許可使用中,被許可人有可能會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培養自有**,這是允許的。但如果被許可人注冊或使用的是與被許可商標近似的商標,或將被許可商標的一部分與自己的商標組合后使用和注冊,這將會使消費者認為該商標與被許可商標之間存在一定關聯關系。當許可關系解除后,這種混淆和誤認將給許可人**造成不利的影響。 為避免這種風險,建議許可人在合同中確定: 未經許可人同意,被許可人不得將其他具有顯著性的文字或圖形與被許可商標進行組合使用和注冊; 未經許可人同意,被許可人不得使用和注冊與被許可商標近似的商標; 未經許可人同意,被許可人不得將許可事項中涉及的產品名稱、許可人企業商號、包裝設計和廣告用語等申請為商標。 禁止被許可人登記與許可人商號相同或者含有許可人商號的企業名稱 在實踐中,許可人與被許可人為便于**合作推廣,許可人同意被許可人登記與許可人商號相同或者含有許可人商號的企業名稱。但在許可關系終止后,雖然被許可人不再使用被許可商標,但仍可以繼續使用與許可人商號相同或高度近似的企業名稱,這種情況也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因此,為避免這種情況,建議許可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被許可人禁止登記與許可人相同或者包含被許可人商號的企業名稱,如果確實合作所需,需要做企業名稱的關聯性登記,也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在許可關系結束后規定的期限內,被許可人應及時辦理變更企業名稱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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