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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LFGB;
LFGB德國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又稱《食品、**制品化妝品和其它日用品管理法》,取代舊法成為德國食品衛生管理方面較重要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其它專項食品衛生法律、法規的準則和核心。
法規對德國食品做了總體和基本型的規定,所有在德國市場上的食品以及所有與食品有關的日用品都必須符合它上面的基本規定。其中法案的*30、31、33章明確了與食品接觸材料安全方面的要求。
二,美國FDA;
FDA是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的簡稱。
所有與食品飲料直接接觸,或者直接與人口舌接觸的器皿、材料等,所有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制品,包括活性和智能材料與制品需要做FDA食品級測試都必須通過FDA標準的檢測,才能進入美國市場。
三,中國食品衛生法;我國現行的與食品接觸材料相關的法律法規是1995年正式頒布實施的《*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衛生管理辦法》、《食品包裝用原紙衛生管理辦法》、《陶瓷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食品用橡膠制品衛生管理辦法》、《鋁制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搪瓷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食品容器內壁涂料衛生管理方法》、《食品罐頭內壁環氧酚醛涂料衛生管理方法》、《食品容器過氯乙烯內壁涂料衛生管理方法》9個部門規章。
測試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不同食品模擬液中的蒸發殘渣
2)高錳酸鉀消耗量
3)重金屬(以鉛計)
4)脫色試驗
5)重金屬的溶出試驗:、鎳等。
6)有毒有害單體殘留量:、單體等
7)微生物檢測
四,歐盟食品食品接觸材料1935/2004/EC;(EU) No 10/2011;
歐盟關于食品接觸材料的框架性法規1935/2004/EC,一共管理17類材質,包括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粘合劑、陶瓷、軟布、橡膠、玻璃、離子交換樹脂、金屬和合金、紙和紙板、塑料、打印墨水、再生纖維素、硅樹脂、紡織品、清漆、蠟、木頭,其中只針對陶瓷、塑料、再生纖維素頒布了專門的指令和法規,分別是84/500/EEC,2011/10/EC,93/10/EEC。
2011年1月15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發布了與食品接觸塑料材料和物品有關的新法規(EU) No 10/2011,該法規取代了原歐盟(EC) No 1935/2004號法規框架內的專項塑料制品指令2002/72/EC以及指令80/766/EEC、81/432/EEC,新法規于2011年5月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