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震設防烈度,一般情況下,采用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規定的抗震設防烈度。
現有建筑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分為四類,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驗算的綜合鑒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丙類,應按本地區設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進行抗震驗算。
2 乙類,6~8度應按比本地區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度時應適當提高要求;抗震驗算應按不低于本地區設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3 甲類,應經專門研究按不低于乙類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驗算應按**本地區設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4 丁類,7~9度時,應允許按比本地區設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驗算應允許比本地區設防烈度適當降低要求;6度時應允許不做抗震鑒定。
現有建筑應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規定選擇其后續使用年限:
1 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經耐久性鑒定可繼續使用的現有建筑,其后續使用年限不應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現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長,且不得少于30年。
2 在90年代(按當時施行的抗震設計規范系列設計)建造的現有建筑,后續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條件許可時應采用50年。
3 在2001年以后(按當時施行的抗震設計規范系列設計)建造的現有建筑,后續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1.0.5 不同后續使用年限的現有建筑,其抗震鑒定方法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后續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簡稱A類建筑),應采用本標準各章規定的A類建筑抗震鑒定方法。
2 后續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簡稱B類建筑),應采用本標準各章規定的B類建筑抗震鑒定方法。
3 后續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簡稱C類建筑),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的要求進行抗震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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