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企業名稱一般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深圳(市) 字號(商號) 行業(或者行業特點) 組織形式; 2、所用商號不得與其它已核準或注冊的相**業或無標明行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商號)相同,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3、不得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4、不得與已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5、名稱冠“廣東”的公司,須符合《廣東省企業冠省名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 6、企業名稱冠“中國”“*”、“全國”、“國家”、“**”等字樣的、或者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全國”“國家”等字樣的、或名稱不含行政區劃的,需符合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 7、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8、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9、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二個以上的字組成。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 10、含義的除外; 11、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暗示有追趕其經營范圍的業務; 12、名稱還須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13、外資企業的名稱形式為:字號(商號) 行業(或者行業特點) (深圳) 組織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