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州的企業成功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后,可以獲得相應的資金獎勵。那么企業財務該如何處理這筆資金?這筆獎勵屬于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嗎?智為銘略小編查閱了相關文件后,給大家做出總結。
一、相關文件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二、獎勵資金不征稅的條件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的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如您司收到由科技創新局發放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通過獎勵,符合上述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的條件的,可依照上述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剔除;如不符合的,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申報計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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