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變更或者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九十三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人民檢C院仍應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律師如果發現公an機關、人民檢C院、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不當,有權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即申請將ju留、逮捕變更為取保hou審、監視ju住,或者申請將指ding居所監視ju住變更為取保hou審;發現公an機關、人民檢C院、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你不要驚訝于我國《刑法》有如此多的罪名!較重要的是你知道這些罪名的入罪標準是什么嗎?其實我國律師有千千萬,律師業務門類也眾多,并不是每一個的律師都清楚每個罪名的構成和追訴標準是什么。
因此當你面臨刑事風險的或者牢獄之災的時候,你或者你的家人較應該找專業的刑事律師咨詢和尋求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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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認”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法律關于偵cha行為的規定主要集中體現在《*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公an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和《人民檢cha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刑事訴訟規則》)等法律法規中。
盡管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出現了“指認”二字,如我國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80條*2項規定:“公an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拘liu……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但這里的“指認”是作為拘liu的對象條件進行規定的,描述的是一種動作,并非作為一種偵cha行為或者偵cha措施抑或偵cha手段進行的規定。退一步講,這里“指認”的主體是“被害人或者親眼看見的人”,并不包括偵cha實踐中“指認”的較主要主體——犯罪嫌疑人。可見,我國《刑事訴訟法》以這種方式出現的“指認”二字,并不能成為“指認”的法律依據。為了貫徹實施《刑事訴訟法》而分別由公an部制定的《程序規定》和較gao人民檢cha院制定的《刑事訴訟規則》,都沒有規定“指認”。由此可見,偵cha實踐中廣泛運用的“指認”,實際上并沒有嚴格的法律依據。
本所是經陜西省**廳批準設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由專業律師、法律*和青年律師組成。為給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為適應律師專業化的發展需求,該所成立了刑事辯護部、民商事務部、房地產建設工程事務部、勞動爭議事務部、公**律顧問部。各事務部由在該專業領域具有專長的律師擔任負責人,同時注重發揮集體智慧、團隊精神,努力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尊知律師的執業理念:尊法敬業,知仁弘道。尊知律師事務所將堅持求真務實、不斷創新的辦所方針,致力于成為品牌化的律師事務所。同時,尊知律師事務所積極通過網站等途徑參與普法宣傳、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參與各種社會公益活動等,履行律師及律師事務所的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