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商鋪租賃合同的解除時間如何認定?
張靜律師解答:以雙方明確達成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當天為合同解除日期。如下面這個案件,租客2021年1月開始未支付租金,房東2021年3月10日微信上讓租金把東西清理出去,后房東起訴租客支付租金及違約金,法院2021年7月22日向租客送達了起訴狀副本。一審法院認為,雙方**明確表示要解除租賃合同,故合同解除期限,應按法律規定認定,即租客收到起訴狀副本當日計算。二審法院認為,租客在1月份不交租金,合同約定2個月不交租金,房東可以解除合同,而房東也是在3月份微信告知租客搬出去,故合同解除時間應為3月份。不得不說一審法院判案過于生搬硬套法條,容易造成雙方利益失衡。租客1月份開始就沒有使用房屋了,卻讓租客支付租金到7月份,須知一個月的租金高達幾萬啊。而二審法院的判決就照顧了雙方利益,對雙方來說都更公平合理。
判決書節選: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涉案《商鋪租賃合同》解除時間的認定鄧租客自2021年1月開始未支付租金,構成違約。根據《商鋪租賃合同》的約定,逾期交租兩個月,黃房東有權收回商鋪,押金不退。黃房東在2021年3月10日向鄧租客微信發送“希望三天之內把東西清理出去”,已經表達解除合同的意思。根據《民法典》*五百六十五條的規定,黃房東依約解除合同的,雙方合同自解除通知到達鄧租客之日解除,故合同解除之日應認定為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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