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產革命后的發展階段
在資產革命前夕,一批的啟蒙思想家如英國的李爾本、洛克,法國的狄德羅、伏爾泰、孟德斯鳩等人,提出“天賦”,“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響亮革命口號,在訴訟中他們主張用辯論式訴訟模式取代糾問式模式,賦予被告人辯護權,在審判中實現辯護原則。在資產革命成功后,英法等主要資本均在立法中肯定了刑事訴訟的辯論原則,賦予了刑事被告人自己辯護和延請他人辯護的。英國1679的《人身保》先肯定了被告人的辯護權。該法明確規定了訴訟中的辯論原則,承認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從而確定了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主體地位。
辯護業務是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主要業務,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公訴或自訴案件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的,擔任辯護人。
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參加訴訟活動,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可以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出席法庭,參與訴訟,以及享有訴訟法律規定的其他。
法庭辯論階段,辯護意見應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無誤、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論證,并提出關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
第四、辯護人的責任
辯護人應該承擔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責任。
第五、辯護人的訴訟和義務
為**辯護人能充分執行辯護職能,履行辯護職責,法律賦予辯護人一系列訴訟。主要包括:立辯護權、閱卷權、會見通信權、調查取證權、**文書獲取權、獲得通知權、質詢權、辯論權、控告權、拒絕權及其他。辯護人在享有上訴訴訟的同時需要承擔下列訴訟義務:恪守職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義務;保密義務;正當執業的義務;遵守法庭規則的義務;律師的法律援助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