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學成分 鋼的牌號和化學成分(熔煉分析)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牌號 等級 化學成分 脫氧方法 C Mn Si S P 不大于 Q195 — 0.06~0.12 0.25~0.50 0.30 0.050 0.045 F、b、Z Q215 A 0.09~0.15 0.25~0.55 0.30 0.050 0.045 F、b、Z B 0.045 F、b、Z Q235 A 0.14~0.22 0.30~0.65 0.30 0.050 0.045 F、b、Z B 0.12~0.20 0.30~0.70 0.045 C ≤0.18 0.35~0.18 0.040 0.040 Z D ≤0.17 0.035 0.035 TZ Q255 A 0.18~0.28 0.40~0.70 0.30 0.050 0.045 F、b、Z B 0.045 Q275 — 0.28~0.38 0.50~0.80 0.35 0.050 0.045 b、Z 注:Q23**、B級沸騰鋼錳含量上限為0.60%。 5.1.1.1 沸騰鋼硅含量不大于0.07%;半鎮靜鋼硅含量不大于0.17%;鎮靜鋼硅含量下限值為0.12%。 5.1.1.2 D級鋼應含有足夠的形成細晶粒結構的元素,例如鋼中酸溶鋁含量不小于0.015%或全鋁含量不小于0.020%。 5.1.1.3 鋼中殘余元素鉻、鎳、銅含量應各不大于0.30%,氧氣轉爐鋼的氮含量應不大于0.008%。如供方能**,均可不做分析。 經需方同意,A級鋼的銅含量,可不大于0.35%。此時,供方應做銅含量的分析,并在質量證明書中注明其含量。 5.1.1.4 鋼中砷的殘余含量應不大于0.080%。用含砷礦冶煉生鐵所冶煉的鋼,砷含量由供需雙方協議規定。如原料中沒有含砷,對鋼中的砷含量可以不做分析。 5.1.1.5 在**鋼材力學性能符合本標準規定情況下,各牌號A級鋼的碳、硅、錳含量和各牌號其他等級鋼碳、錳含量下限可以不作為交貨條件,但其含量(熔煉分析)應在質量證明書中注明。 5.1.1.6 在供應商品鋼錠(包括連鑄坯)、鋼坯時,供方應**化學成分(熔煉分析)符合表1規定,但為**軋制鋼材各項性能符合本標準要求,各牌號A、B級鋼的化學成分可以根據需方要求進行適當調整,另訂協議。 5.1.2 成品鋼材、商品鋼坯的化學成分允許偏差應符合GB222中表1的規定。 沸騰鋼成品鋼材和商品鋼坯化學成分偏差不作**。 5.2 冶煉方法 鋼由氧氣轉爐、平爐或電爐冶煉,除非需方有特殊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冶煉方法一般由供方自行決定。 5.3 交貨狀態 鋼材一般以熱軋(包括控軋)狀態交貨。根據需方要求,經雙方協議,也可以正火處理狀態交貨(A級鋼材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