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殊地域管轄確定的規律:其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有法定管轄權,海難救助費用案件與共同海損糾紛案件除外;其二、密切聯系是確定特殊地域管轄的重要原則。 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1、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律規定 (1)關于合同糾紛法定管轄的具體規定: *一、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轄。(《民事訴訟法》*24條) 第二、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轄。(《民訴意見》*18條) 第三、購銷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況確定:①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②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③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 第四、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民訴意見》*20條) >>>更多法律問題請咨詢曾智律師,更**更真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