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婦女權益**法》*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宅基地是根據住戶的情況,以戶為單位劃分的,用戶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而不具有所有權,離婚后夫妻雙方對宅基地都有繼承使用的權利,任何一方阻止另一方使用宅基地建房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鑒于夫妻雙方已經離婚的事實,雙方可以在基層組織或人民*的主持下,在男女平等、地區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前提,協商使用宅基地,**離婚后男女雙方都有住房。 >>>宅基地糾紛在現實生活中也比較常見,由于我國的法律規定不同,很多人對這方面的規定并不是很了解,所以引出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遇到這方面的問題,建議咨詢**律師,為你減輕煩惱,盡快爭取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有需要可以電話聯系廣州曾智律師,為你提供**的法律服務和較大的法律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