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法律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知識產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申請*采取措施,責令被申請人停止實施有關侵犯專利權、商標權或者著作權的行為,就是“訴前停止侵權行為”,訴訟法上叫“訴前行為保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9條、*10條規定,權利人有權對“非法綴附商標或商號”行為、“假冒原產地和生產者標記”行為、“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采取適當的法律補救措施,以有效地制止這些非法行為,其中就包含利害關系人有申請停止訴前財產保全的權利。根據**保護知識產權的立法和**實踐,我國2000年修訂的《專利法》*61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人民*處理前款申請,適用《民事訴訟法》*93條至96條和*99條的規定。”較高人民*據此于2001年頒布了《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57條、《著作權法》*49條也有類似規定。這些規定確立了我國知識產權法的訴前財產保全制度。 >>>更多法律問題請聯系廣州曾智律師為你提供較大的法律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