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十二條規定,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與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根據照顧無過錯的原則進行判決。 根據較高人民*《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十五條的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者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的除外,主張權利的負有舉證的責任。由于無效婚姻和被撤銷的婚姻從一開始就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不受《婚姻法》保護,因此,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即各自的工資,其他收入歸各自所有,其他共有財產根據雙方的共享大小按比例分配。具體的處理方式可以參照較高人民*《關于人民*審理未辦理婚姻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而對于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為了保護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利益,在分割財產時,要遵守《婚姻法》*十二條的規定,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利益。即在解除因重婚而無效的同居關系時,不能將屬于合法婚姻當事人(合法配偶)的財產分割給*三者。較高人民*《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十六條規定,人民*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三人參加訴訟。 >>>更多法律問題請直接聯系廣州*律師曾智律師,為你提供**的法律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