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E兩字,是從法語“Communate Europpene”縮寫而成,是歐洲共同體的意思。歐洲共同體后來演變成了歐洲聯盟(簡稱歐盟)。近年來,在歐洲經濟區(qū)(歐洲聯盟、歐洲自由貿易協會成員國,瑞士除外)市場上銷售的商品中,CE標志的使用越來越多,CE標志加貼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衛(wèi)生、環(huán)保和消費者保護等一系列歐洲指令所要表達的要求。 凡具有法人地位的申請者的產品要出口到歐盟國家時,在產品開發(fā)設計階段,就要使其符合CE認證的指令要求,及所涉及的協調標準。在申請人提交申請書和送樣前,要確認其產品符合有關的新方法指令和協調標準要求。 二、申請人可以從CTL公開文件、中,確認擬申請的CE認證產品須符合的歐盟指令。 三、申請人可以提出申請,也可提出書面申請,但需用中英兩種文字填寫,并按規(guī)定繳納費用。 四、當申請人和制造商不一致時,須提供雙方合作的協議書。 申請人:向認證機構申請獲得產品CE認證證書的一個法人單位。申請人是產品CE認證證書的持有人。同樣承擔責任質量方面的責任。 制造商:一個進行或控制產品制造、評定、處理和存儲等階段,使其能對產品持續(xù)地符合有關要求負責,并在這些方面承擔責任的位于一個固定地點的組織。 五、當申請人委托代理機構代為申請時,須提供申請人蓋章的代理申請CE認證委托授權書。 六、某電工產品的一個或多個樣品已經按照歐盟的的某個協調標準進行了測試,并且證明了該樣品符合該項標準。CE測試證書只有在附有有關測試報告時才有效。測試報告應包括按有關標準進行測試的結果。 七、產品評價活動計劃,是CE測試的一個時間安排。只要雙方都遵守這個時間安排,就可以基本**申請人按期得到CE 測試證書。 八、CE認證申請的制造商或其確定的在歐盟的授權代理,應按規(guī)定編制技術文件并至少保存十年,以備產品在歐盟市場受到質疑時,方便地提供。 九、CE認證的企業(yè),還必須編寫一份EC合格聲明,聲明產品符合歐盟的新方法指令要求和協調標準的要求。并且與技術文件一起保存。 LVD是歐盟法規(guī)中歷史較悠久的指令之一,它起源于1973年2月19日頒布的理事會指令73/23/EEC。由于當時歐盟成員國擁有各自獨立的國家標準和法規(guī),為了使商品能自由流通于歐盟各國,歐盟理事會頒布了低電壓指令73/23/EEC,其目的正是為了協調歐盟各成員國有關設計用于特定電壓限值內的電氣設備的法規(guī)。又于1993年加上附件 (Amendment)93/68/EEC,并將施行日期延長至1995年1月1日。指令規(guī)定所有電器產品在額定范圍內列入受控制,必須遵守該指令之條款,該指令在1997年1月1日正式強制施行。 2006/95/EC于2006年12月12日開始實行并替代舊版73/23/EEC,依然是用來協調歐盟各成員國有關設計用于特定電壓限值內的電氣設備的法規(guī)。 低電壓指令 2006/95/EC適用范圍是使用電壓為交流在50V至1000V和直流75V至1500V之間的電氣設備。LVD的目標為確保指令覆蓋范圍內的低電壓設備的安全性。這里所講的安全性并非單純的電氣安全,而是指LVD范圍內的產品所有方面的安全,包括:機械安全、化學、噪音、震動等。 為了能確保前述CE標志 (CE Marking ) 認證實施過程中的4項要求得以滿足,歐盟法律要求位于30個EEA 盟國境外的制造商必須在歐盟境內*一家歐盟授權代表(歐盟授權代理)(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以確保產品投放到歐洲市場后,在流通過程及使用期間產品“安全”的一貫性;技術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須存放于歐盟境內供監(jiān)督機構隨時檢查;對被市場監(jiān)督機構發(fā)現的不合CE要求的產品、或者使用過程中出現事故但是已加貼CE標簽的產品,必須采取補救措施。(比如從貨架上暫時拿掉,或從市場中*地撤除);已加貼CE標簽之產品型號在投放到歐洲市場后,若遇到歐盟有關的法律更改或變化,其后續(xù)生產的同型號產品也必須相應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歐盟新的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