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但下列標志,如未經過使用而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3、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商標禁止使用: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商標,*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