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商標申請條件 根據 滬工商標[1996]*446號《上海市*商標認定與保護暫行辦法》規定,在上海市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其中在中國注冊的商標,符合上海市*商標條件的,可以申請認定上海市*商標。 (1)商標注冊和實際使用均滿三年以上; (2)商標使用區域大,在**上具有較高的信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3)商標所指的商品或服務質量優良,并能長時間保持穩定; (4)商標所指的商品或服務的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業中****; (5)商標宣傳面大、覆蓋地域廣、成效顯著; (6)商標所有人有較強的商標意識,注重商標的所有、管理和保護工作; (7)出口商品的商標應當在較多地區(地區)注冊,并擁有較廣泛的銷售地區。 2、上海市*商標受到的特殊保護 (1)上海市*商標擴大到企業字號的保護,禁止他人在相**業或相關領域內用上海市*商標的名稱作企業字號;對認定前已存在的企業字號不具追溯力; (2)上海市*商標的商品視同“**商品”,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上海市*商標商品上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 (3)禁止他人以各種方式淡化、丑化、貶低上海市*商標的行為; (4)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市場監督和執法中對上海市*商標實施主動干預和強化保護。凡假冒上海市*商標的,依據《商標法》和有關工商法規從重處罰; (5)擴大上海市*商標的注冊保護。上海市*商標在申請商標擴大注冊保護時,對有困難的,本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幫助協調或者出具有關證明; (6)由上海市消費者協會利用投訴監督網,反饋上海市*商標的市場信譽、市場占有率、被假冒侵權等信息。凡在異地被假冒侵僅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咨詢、指導、協調等服務。 (7)上海市*商標的保護因《華東六省一市商標管理協作辦法》,擴大到整個華東六省一市的區域,提供較大程度的地域范圍及保護。 4、上海市*商標的時效及流程 被認定上海市*商標的,自發文之日起三年內有效;期滿由申請人申請重新認定。逾期不申請重新認定的,經認定**核實后由上海市工商行政*撤銷其*商標資格,并不享有對其的特殊保護。 5、上海市對于*商標的獎勵辦法 **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根據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區(縣)不同,各區**獎勵15萬至30萬不等的獎勵金,另各區所屬鎮、街道獎勵另計,不含在下列表格。 各區、縣獎勵金額明細: 崇明區15萬 盧灣區20萬 青浦區10萬 浦東區30萬 閔行區20萬 徐匯區20萬 奉賢區10萬 靜安區20萬 寶山區15萬 虹口區15萬 嘉定區30萬 黃浦區15萬 金山區20萬 松江區20萬 閘北區10萬 長寧區20萬 楊浦區15萬 普陀區20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