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個商標三個字,已經注冊,前面兩個字還能注冊嗎?安度知識產權公司表示這需要結合商品類別,商標含義等多種因素而定。
對于文字商標的判斷,其主要的判定依據如下:
① 字不同,但含義相同,一般判為近似。如“皇冠”與“王冠”;
② 文字商標的顯著部分相同一般判為近似,如“同仁堂”與“同仁”;
③ 文字無含義,且字形近似、讀音近似的,一般判為近似,如“天原”與“天源”;
④ 文字雖然讀音不同,但其外形較為近似的,一般判為近似。如“泰山”與“秦山”;
⑤ 文字書寫前后顛倒,判為近似。如“舒爾美”與“美爾舒”;
⑥ 數字構成的商標,含義、讀音相同,書寫方式不同判斷為近似,如“三九”與“999”;
⑦ 文字的含義相同,僅在前后,中間加上數詞、形容詞或副詞,并未改變實質含義的,一般判為近似商標。如“霸王”與“金霸王”等。
安度知識產權表示什么是商標,當前在世界上比較一致的看法為,商標就是能夠將一個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同其他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區別開來的標志。換言之,商標是一種用于商品上或者服務中的特定標記,消費者通過這種標記,識別或者確認該商品、服務的生產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這一基本定義表明了商標的本質屬性和主要特征。也只有在這個基礎上,才能在不同的形式中對商標做出界定,并展開構建商標法律制度,確定其具體內容。
在中國商標法中,對商標作出的界定是,“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 他人的商品區別開來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這項界定表明,商標是一種標志,用于商品上,具有區別性,在當代它是一種可視標志。中國商標法對商標所作的定義是準確的,揭示了商標的本質特征。
這項定義與**上一些通常采用的商標定義也是一致的,比如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確定,“任何標記或標記的組合,只要能夠將一企業的貨物和服務區別于其他企業的貨物或服務,即能夠構成商標;此類標記,特別是單詞,包括人名、字母、數字、圖案的成分和顏色的組合以及任何此類標記的組合,均應符合注冊為商標的條件;……這些標記應為視覺上可感知的。”又比如,在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中,商標“可以由能用書寫表示的任何標志,特別是文字,其中包括人名、圖案、字母、數字、商品形狀或其包裝組成,只要這些標志能夠將一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同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來”。這些關于商標的定義都揭示了商標的本質特征,說明了人們對于商標在認識上的共同性。
確定了商標的科學定義,有了法律上的界定,隨后進行的就應當是緊緊扣住商標的本質特征,以實踐為基礎,形成一整套圍繞商標的制度,包括權利的具體構成、權利的確認、權利的運用、權利的保護,以及與權利相適應的種種義務,地區對商標的管理等。這些內容體現于法律形式,就是商標法律制度。
對于商標,有一個科學的、反映其本質特征的定義是必要的,或者說應當對商標有科學的、符合實際的認識,否則就有可能貶低商標、誤解商標,甚至是否定商標應有的作用。這種現象,在歷史上若干事實可以引為教訓。所以正確地認識商標是什么,把握住它的科學定義,是理解和研究商標法律制度的重要起點。
(來源:易傳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