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copyright)是用來表述創作者因其文學和藝術作品而享有的權利的一個法律用語。 版權是對計算機程序、文學著作、音樂作品、照片、電影等的復制權利的合法所有權。除非轉讓給另一方,版權通常被認為是屬于作者的。大多數計算機程序不僅受到版權的保護,還受軟件許可證的保護。版權只保護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思想本身。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在版權的保護之列。[1] 名稱來源編輯 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權利,亦稱著作權。非經同意,他人不得出版或作更改。 魯迅《書信集·致胡今虛》:“但既系改編,他們大約也不能說是侵害版權的罷。”從語源學上講,版權不僅表示復制權,而且表示對作品本身及其載體的所有權和控制權,有時也與文學藝術產權交替使用。與英語版權一詞相對應的法語是droit d'auteur,德語是Urheberrecht,西班牙語是derecho de autor。這些名詞直接指明了權利的受益人,譯成漢語為“作者的權利”。為了**作者因創作作品獲得正當權益,協調作品的創作者、傳播者和廣大公眾因作品的傳播和使用而產生的法律關系,鼓勵作者創作,促進作品傳播,發展科學文化事業,世界上已有 150多個地區和地區建立了版權制度。 概念產生編輯 原始概念 印刷術發明以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傳播主要靠手抄,抄本作為商品在市場上出售的情況,那時還少見。印刷術,特別是公元11世紀40年代畢升的活字版印刷術發明以后,一件作品可以印制多冊出售,作品載體的復制品──圖書成為印刷商謀取利潤的商品。為了壟斷某些作品的印制與銷售,印刷商將待印的作品送請官府審查,請求準許其少見經營。中國南宋紹熙年間(1190~1194)刻印的四川眉州人王充所著《東都事略》,目錄頁上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的聲明。在歐洲,公元15世紀中葉,德國人J.谷登堡發明金屬活字印刷術以后,1469年威尼斯共和國授予書商喬萬尼·達施皮拉為期 5年的印刷圖書的特權。封建帝王和地方官吏發現,通過審查待印的作品,可以禁止新思想的傳播,1556年英國**瑪麗一世批準倫敦印刷商成立書商公司,對于該公司成員出版的圖書授予壟斷權,但同時規定,圖書**送**審查,并在該公司注冊,方可印刷發行。未經注冊,擅自印行,由**星*懲處。由官府授予印刷商壟斷某些作品的出版權,或下令禁止翻印他人已經出版的作品,標志著原始版權概念的形成。此種原始版權制度,僅僅有利于統治者和印刷商,與作品的創作者毫無關系,實際上是一種限制言論出版自由的原始新聞檢查。 現代概念 原始版權制度在中國延續了700多年,在歐洲延續了200多年。17世紀下半葉,在英國哲學家J.彌爾頓、J.洛克等人提出的“人生來自由平等”、“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等新思想的沖擊下,以王室為中心的封建壟斷制度開始動搖。經過資產**革命,代表新貴族和資產**利益的議會制取代了君權神授的君主專制,王室授予印刷商的壟斷權亦隨之廢除。在英國,王室授予書商公司的印刷特權廢除后,書商和印刷商援引文學產權的理論要求對其印刷的圖書給予一定形式的法律保護。1709年1月11日下院提出了一項議案,要求在一定期限內將圖書的印刷發行權授予作者或作品原稿的購買者,這項提案成為1710年4月10日生效的《安妮**法令》。該法令規定:凡已經出版的圖書,自法令生效之日起21年內作者有權重印該書;尚未出版的圖書,作者享有28年的出版權。《安妮法令》是世界上* 1部版權法,它廢除了王室給書商頒發印刷許可證的封建壟斷制度,承認作者有權支配和處理自己的作品,使其成為版權主體,標志著現代版權概念的形成。18世紀末,法國資產**革命取得勝利,“天賦人權”的口號給版權又注入了新的內容──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維護其人格的精神權利。承認作者既享有經濟權利又享有精神權利的1791和1793年的法國版權法,豐富和發展了現代版權概念。 取得方式編輯 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在中國,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完成就自動有版權。 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即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在學理上,根據性質不同,版權可以分為著作權及鄰接權。簡單來說,著作權是針對原創相關精神產品的人而言的,而鄰接權的概念,是針對表演或者協助傳播作品載體的有關產業的參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廣播電視臺、出版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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