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的規定 一、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 二、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首先我們**來系統數據準確性、出錯風險、合規性等角度考慮,建議采用新增稅碼和稅率的處理方案。基于這個前提,我們對業務層面如何應對和系統層面如何應對兩方面進行了思考。 一、業務層面有以下幾點需要考慮: 作為購方,1.可鼓勵供應商提前開票; 2.提前與供應商協商,確定17%增值稅發票最后開票日期,以及當前未清合同含稅價和后續含稅價調整策略。建議在4月20日前完成。 作為銷方,1. 4月份一定要開的發票建議提前開出,為月底系統調整做準備,不將發票拖延至5月1號后再開具,一切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稅義務時間來; 2.提前與客戶溝通,確定17%增值稅發票最后開票日期等相關事宜。建議在4月20日前完成。 作為財務,及時與當地稅局溝通確認: 1. 5月1日之后取得的17%,11%的專票可以繼續抵扣認證;(基本確認可以) 2.是否不受稅率調整影響,5月1日之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終止及發生銷售折讓等業務,依然按照原稅率開具紅字發票。 3.關于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業務,財務人員需關注,由于本次稅改,此部分業務會受到細微影響。 4.5月1日之前按照17%、11%做了未開票收入申報,5月1日之后補開發票是否也應該開17%、11%; 二、系統層面 我們需從采購訂單數據、入庫數據、銷售發票開具等方面進行分析。業務領域涉及采購端、銷售端和財務端,有以下幾點需要考慮: 動態數據:針對采購端業務,采購訂單和發票校驗都將受不同程度影響。 我的建議是(1)對于未清采購訂單,5月1號前,如果該采購訂單尚未收過貨,也未完成對賬的,按照新的稅率執行,需與供應商及時溝通,后續的倉庫收貨入庫按照16%的稅率入庫; (2)如果該采購訂單已經部分或者全部收貨,需與供應商溝通含稅價合同的變更策略,與供應商商定一個開具17%稅率的截止期,在截止日之前的,5月1日前盡量讓供應商將原17%稅率發票開具完,并預留發票在途時間,倉庫按照采購核對好的及收貨入庫的數據以17%的稅率入庫處理。截止日后的收貨,供應商按照新稅率16%開具發票,倉庫收貨入庫也按16%稅率入賬。 ⑶針對銷售端業務,需項目部與客戶進行協調,對于已出貨未開票的規定一個截止期(建議為4月20日),在截止期之前按照17%開具增票,截止日之后的按照16%開票。對于開票周期較長的模具、產品需分次開票的,建議按照總價不變的情況下,在5月1日之后客戶需要開票的按照新稅率16%進行開票,不再按照原17%的稅率開票。 靜態數據:1. 5月1日之后發生的采購訂單的稅率使用調整后的稅率16%; 2.財務科目需增加進項稅金、銷項稅金為16%的財務會計科目; 3.客戶銷售發票在5月1日之后開具的使用新稅率16%; 上述所說截止日是指在2018年5月1日前的某一天,對于截止日的確定建議各部門統一為4月20日。 更多詳情歡迎垂詢: 蘇州思睿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總公司地址:蘇州市人民路158號美地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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