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容:債務人如何減輕公司債務負擔?為避免債權人通過訴訟(仲裁)、強制執行等剛性手段來解決債務爭端,實踐中,負債公司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其一是申請破產。其二就是債務重組。法律快車小編在本文主要為您介紹通過債務重組減輕公司的債務負擔。
債務重組在理論上可以分為持續經營條件下的債務重組和非持續經營條件上下的債務重組兩種。本文中的債務重組是指前者,其目的是減輕公司的債務負擔,優化公司的資本結構。在實踐中比較成熟的債務重組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債轉股
也稱債務資本化。債務資本化是指債務人將所負債務轉化為公司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對公司的債權轉化為對負債公司的股權的情況。目前,我國行政法規中規定的債轉股**于金融機構與國有大型企來之間發生的債權轉股權,即所謂的政策性債轉股,但法律并沒有明文禁止其他公司之間的債轉股,而且,公司間債轉股作為一種緩解公司資金緊缺的新手段已經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
二、債務轉移
所謂債務轉移是指負債公司將其對債權人的負債轉給三方承擔的行為。
【案例回放】
小明于2014年5月入職A公司,任車間主任一職。2014年9月A公司認為小明不適合車間主任職位,將其調至物流部經理崗位,同時工資下降10%。小明認同調崗但不同意降薪。經過與公司多次溝通后,小明在9月1號開始到物流部工作,但沒有在工資調整單上簽字。10月初,小明收到9月份工資后發現工資已經降了10%,少了近1000元。于是找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理論。雙方溝通無果,小明向勞動部門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補發工資。
從案例描述中看,雖然小明從9月份開始在新部門新崗位工作,但雙方并沒有就調崗降薪的達成書面協議,應屬于口頭變更勞動合同。關于口頭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是否有效一直存在爭議,各地*與仲裁委的裁判標準也不統一。而2013年2月《較高人民*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出臺,明確了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認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