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審結了一起拆遷房“一房二賣”案,兩位買家為了同一間房子的歸屬權對簿公堂。 2013年年初,張某向於某購買拆遷房屋一套,用作兒子結婚時的婚房。因為兒子并未立即成婚,所以張某一直將房子空置,并未裝修。然而到了2015年,當張某想要將房子裝修入住時,卻驚訝地發現房子早已被別人居住,而且對方也稱自己是房子的買主。原來,住進張某房屋的陌生人姓吳,是在看到張貼的賣房廣告后聯系了於某。於某謊稱張某委托他出售房屋,吳某信以為真,就和於某簽訂了購房協議,并在裝修后搬進了房子。 當初的賣房者於某早已不見蹤影,張某多次和吳某協商無果,無奈之下只能訴至法院,要求吳某搬離房屋,把房子返還給自己。 經過審理,較終,法院判決吳某將房屋返還給張某,由張某補償吳某裝修殘值161954元。 法官點評:不動產物權的變動應以登記方法公示,張某只有在辦理了過戶登記后才能取得完整的房屋所有權,若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張某和於某之間的買賣合同就不能對抗善意的*三人。也就是說,如果吳某并不知曉於某將房屋已經交付給張某的事實,那么在其已經支付房款且入住的基礎上,屬善意*三人,善意取得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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