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市一家陶瓷有限責任公司因市場因素,決定停止經營,于是著手開始辦理注銷手續,按照規定,該企業會計將企業注銷所需資料交給稅務進行審核,在這些資料中資產負債表顯示還有存貨700多萬元。稅務局立刻對該企業賬面存貨進行實地核查。經過核查發現,倉庫中根本沒有存貨,于是認為企業有賬外經營嫌疑,從而決定對該企業進行進一步的檢查。
通過檢查近三年來企業出入庫記錄發現,該企業有很大一部分存貨出庫都未結轉成本和收入,據此追查企業的公賬和相關負責人的個人賬戶,發現公賬入賬的款項有一部分計入了往來款,負責人個人賬戶近三年的大額流水企業更是解釋不清。終檢查人員通過對下游企業的追查,坐實了企業帳外經營的事實。面對證據企業負責人坦誠隱瞞收入7973730.68元,逃避納稅的事實。
結果:稅局要求該企業補繳增值稅、所得稅等稅款,并加收滯納金、罰款,終共計230余萬元。
為企業注銷難題,稅務總局近日印發通知,優化企業稅務注銷程序,實行清稅證明免辦服務、優化稅務注銷即辦服務、簡并辦理流程和減少報送資料,切實方便納稅人辦稅。
通知規定,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簡易注銷的納稅人,如果其未辦理過涉稅事宜或者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則可免予到稅務辦理清稅證明,減少納稅人“多頭跑”。
通知同時推出了“承諾制”容缺辦理機制。即對未處于稅務檢查狀態、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已繳銷增值稅專用及稅控專用設備的納稅人,在辦理稅務注銷時,若資料不齊,可在其作出**補齊的承諾后,稅務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通知還進一步明確了簡化稅務注銷辦理流程的一系列便民辦稅措施:簡化資料報送,對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免予提供稅務登記和個人身份;優化大廳辦稅服務,在辦稅服務廳設置注銷業務專門窗口,整合稅務注銷前置事項,實行“套餐式”服務模式等。
2018外資公司注銷所需材料
1、申請報告(2份)
2、工商局提供的《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2份原件)
3、董事會關于企業注銷的決議(2份原件、1份復印件)
4、《批準證書》正本和副本2(原件)
5、企業在市級報刊上三次公告的證明資料(2份原件、1份復印件)
6、稅務出具的完稅證明)(1份原件、1份復印件)
7、海關出具的守稅證明(1份原件、1份復印件)
8、經董事會確認的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會人選(2份原件、1份復印件)
9、經董事會確認的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算債權債務的文件(1份原件、1份復印件)
10、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1份原件、1份復印件)
11、工商局企業信息卡(LC卡)
12、企業公章
13、代理(辦理)企業登記信息表
14、其他工商局要求提交的材料
注;以上材料如是外方原件,須由翻譯公司譯成中文并由翻譯公司蓋章。
企業在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時只需要提交:
1、《注銷登記申請書》
2、《*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強制清算終結的企業提交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提交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4、營業執照正、副本即可。 不再提交清算報告、投資人決議、清稅證明、清算組備案證明、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等材料(企業登記申請文書規范和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2015年版)已相應修訂)。
登記在收到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也可利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申請簡易注銷登記企業進行檢索檢查,對于不適用簡易注銷登記限制條件的申請,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請人不符合簡易注銷條件;對于公告期內被提出異議的企業,登記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不予簡易注銷登記的決定;對于公告期內未被提出異議的企業,登記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準予簡易注銷登記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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