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標準等同采用 ISO14001:2004《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本標準代替 GB/T24001-1996.
本標準與 GB/T24001-1996 的主要差異為:
——名稱中的“環境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改為“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對術語作了下列修改:
增加了對審核員、糾正措施、文件、不符合、預防措施、程序、記錄等 7 個術語的定義。
術語“環境表現(行為)”改為“環境績效”。
對持續改進、環境影響、環境管理體系、環境目標、環境績效、環境方針、環境指標、內部審核、組
織、污染預防等 10 個術語的定義作了編輯性修改。
——對要素作了下列修改:
“目標和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合并為“目標、指標和方案”;
“組織結構和職責”改為“資源、作用、職責和權限”;
“培訓、意識和能力”改為“能力、培訓和意識”;
“環境管理體系文件”改為“文件”;
“檢查和糾正措施”改為“檢查”
“監測和測量”分解為“監測和測量”和“合規性評價”;
“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改為“不符合、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記錄”改為“記錄控制”。
“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改為“內部審核”。
本標準的附錄 A 和附錄 B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全國環境管理標準化技術**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標準化研究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華夏認證中心、中國質量認證中
心、方圓標志認證中心、清華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系、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海爾集團、廣州本田汽車
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范與華、李燕、王順祺、劉克、陳全、張天柱、黃進、糜建青、史春潔、陳建偉。
本標準 1996 年**發布,2005 年*一次修訂。
引 言
現在,各種類型的組織都越來越重視通過依照環境方針和目標來控制其活動、產品或服務對環境的影
響,以實現并證實良好的環境績效。這是由于有關的立法更趨嚴格,促進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和其他措施
都在相繼制定,相關方對環境問題和可持續發展的關注也在普遍增長。
許多組織已經推行了環境“評審”或“審核”,以評價自身的環境績效。但僅靠這種“評審”和“審
核”本身,可能還不足以為一個組織提供**,使之確信自己的環境績效不僅現在滿足,并將持續滿足法
律和方針要求。要使評審或審核行之有效,須在一個納入組織整體的結構化的管理體系內予以實施。
環境管理標準旨在為組織規定有效的環境管理體系要素,這些要素可與其他管理要求相結合,幫助組
織實現其環境目標與經濟目標。如同其他標準一樣,這些標準不是用來制造非關稅貿易壁壘,也不增加或
改變組織的法律責任。
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使組織能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和重要環境因素信息來制定和實施
方針與目標。本標準擬適用于任何類型與規模的組織,并適用于各種地理、文化和社會條件。其運行模式
如圖 1 所示。體系的成功實施有賴于組織中各個層次與職能的承諾,特別是較高管理者的承諾。這樣一個
體系可供組織制定其環境方針,建立實現所承諾的方針的目標和過程,采取必要的措施來改進環境績效,
并證實體系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本標準的總目的是支持環境保護和污染預防,協調它們與社會和經濟需求
的關系。應當指出的是,其中許多要求是可以同時或重復涉及的。
管理評審
檢查
持續改進
的相互關系。
注:從這一意義上,外部存在從組織(3. 16)內延伸到**系統。
3.6
環境因素 environmental aspect
一個組織(3.16)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能與環境(3.5)發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注:重要環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夠產生重大環境影響(3.7)的環境因素。
3.7
環境影響 environmental impact
全部或部分地由組織(3.16)的環境因素(3.6)給環境(3.5)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變化。
3.8
環境管理體系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EMS)
組織(3. 16)管理體系的一部分,用來制定和實施其環境方針(3.11),并管理其環境因素(3.6)。
注 1:管理體系是用來建立方針和目標,并進而實現這些目標的一系列相互關聯的要素的集合。
注 2:管理體系包括組織結構、策劃活動、職責、慣例、程序(3.19)、過程和資源。
3.9
環境目標 environmental objective
組織(3.16)依據其環境方針(3.11)規定的自己所要實現的總體環境目的。
3.10
環境績效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組織(3.16)對其環境因素(3.6)進行管理所取得的可測量結果。
注:在環境管理體系(3.8)條件下,可對照組織(3.16)的環境方針(3.11)、環境目標(3.9)、環境指標
(3.12)及其他環境績效要求對結果進行測量。
3.11
環境方針 environmental policy
由較高管理者就組織(3.16)的環境績效(3.10)正式表述的總體意圖和方向。
注:環境方針為采取措施,以及建立環境目標(3.9)和環境指標(3.12)提供了一個框架。
3.12
環境指標 environmental target
由環境目標(3.9)產生,為實現環境目標所須規定并滿足的具體的績效要求,它們可適用于整個組織
(3.16)或其局部。
3.13
相關方 interested party
身,并不能**取得這樣的結果。環境管理體系能夠促使組織為實現環境目標,在適宜和經濟條件許可時,
考慮采用較佳可行技術,同時充分考慮到采用這些技術的成本效益。
本標準不包含針對其他管理體系的要求,如質量、職業健康安全、財務或風險等管理體系要求。但可
以將本標準所規定的要素與其他管理體系的要素進行協調,或加以整合,組織可通過對現有管理體系做出
修改,以建立符合本標準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這里還要指出,對各種管理體系要素的應用,可能因不同
的用途和不同相關方而異。
環境管理體系的詳細程度、復雜程度、體系文件的規模及所投入的資源等,取決于多方面因素,如體
系覆蓋的范圍、組織的規模、組織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等。中小型企業尤其如此。
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示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使一個組織能夠根據法律法規和它應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關
于重要環境因素的信息,制定和實施環境與目標。本標準適用于組織確定其能夠控制的、或能夠施加影響
的那些環境因素。但標準本身并未提出具體的環境績效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組織:
a)建立、實施、保持并改進環境管理體系;
b)使自己確信能符合所聲明的環境方針;
c)通過下列方式證實對本標準的符合;
1) 進行自我評價和自我聲明;
2) 尋求組織的相關方(如顧客)對其符合性的確認;
3) 尋求外部對其自我聲明的確認;
4) 尋求外部組織對其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認證(或注冊)。
本標準旨在使其所有要求都能夠納入任何一個環境管理體系。其應用程度取決于諸如組織的環境方
針,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運行場所和條件等因素。本標準還在附錄 A 中對如何使用本標準提供了資
料性的指南。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無規范性引用文件。保留本章是為使本版中的章條號和**版(GB/T 24001—1996)保持一致。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審核員 auditor
有能力實施審核的人員。
[GB/T 19000—2000,3.9.9]
3.2
持續改進 continual improvement
不斷對環境管理體系(3.8)進行強化的過程,目的是根據組織(3.16)的環境方針(3.11),實現
對整體環境績效(3.10)的改進。
注:該過程不必同時發生于活動的所有方面。
糾正措施 corrective action
為消除已發現的不符合(*)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審核常見問題點
寧波ISO14001
一、廠房建設期間環保資料: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提供的評估報告
2)環境影響報告批復——**批復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驗收——**驗收
4)消防驗收報告——消防部門驗收
以上四份資料為廠房建設期間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但有些企業缺少以上各項資料,而缺少的較大原因是廠房屬于違章建筑物(不具備相關建設手續的建筑)。比如在許多地區鄉鎮、村委自己開拓的工業區、開發區,在這些地方蓋的房子沒有任何報建的手續,所以對于上述提到的資料肯定沒有。另外還有種情況是,廠房屬于1988年以前建的,在那以前我國尚未推出“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那以前建的廠房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但從1988年以后建的房子均必須執行該制度。當然,也存在一些建筑私自改變用途的,如:原來是住宅,現在改為廠房使用,未向有關部門報批的。
二、環境因素識別、評價與更新:
1)環境因素識別不齊全,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a、未能充分按生產經營過程的范圍來識別,比如:生產經營范圍包括有銷售,但對銷售過程中的環境因素未識別;
b、未能按生產工藝流程的順序進行識別,識別環境因素沒有順序,較易導致缺漏;
c、未考慮到過去發生過的、將來計劃的因素,如:公司擬擴建新廠房,對于擴建廠房過程中存在的環境因素未加以識別;
d、未充分考慮到產品的生命周期來識別,如:產品設計過程中材料的選用,產品報廢后的回收處置。
2)環境因素評價不合理,對重要環境因素的確定存在偏差。
3)環境因素未及時更新,如:
a、產品的生產工藝發生了變化,但未對環境因素重新識別、更新;
b、產品的材料發生了變化,未及時對環境因素重新識別、更新;
c、國家、地方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發生了變化,未及時對環境因素重新識別、更新;
d、廠房遷移到新址,未及時地環境因素重新識別、更新。
三、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策劃:
1)未能對所有的重要環境因素確定其控制方法/程序;
2)對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要求未能形成相應規定,如程序文件、作業文件或其他方式。
四、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識別、評審:
1)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識別不充分,特別是地方法規、客戶的要求未識別到位;
2)對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未進行適用性評審,未能識別到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中具體的適用條款;
3)未將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分發至相關部門、崗位人員;
4)未及時對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進行更新,對已修訂、更新、作廢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未能及時重新識別、收集、評審。
五、環境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
1)未能充分考慮到重要環境因素來制定環境目標;
2)對已確定的環境目標未規定其具體的指標,部分指標無法測量;
3)對所有的目標、指標未能予以制定對應的管理方案,管理方案的職責不明確、起止日期不清楚、缺乏資金預算;
4)未能根據管理方案的實施情況及時進行調整、修訂,如公司已遷址、執行的環境標準發生了變化等情況下未對管理方案進行修訂。
六、組織機構、職責、權限、資源:
1)對各崗位職責、權限中缺少環境管理方面的要求;
2)對關鍵崗位(如:化驗員、機修、清潔工、倉管員、作業員等)未規定其任職能力要求;
3)環保設施的投入不足,如生產污水每天產生120噸,但污水處理站每天的處理能力僅80噸。
七、能力、培訓和意識(人力資源管理):
1)關鍵崗位人員的配備不足,或能力未能滿足要求,如污水處理站的作業員只會用Ph值試紙進行酸堿度的測試,對其他指標的化驗不具備能力;
2)全員環境意識培訓不足,或有培訓但缺乏培訓后的考核、培訓效果評價;
3)崗位人員對自己所在的崗位存在的重要環境因素不清楚,對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方法不熟悉。
八、信息交流:
1)對重要環境因素需要的信息交流未予以規定;
2)未建立外部信息交流的渠道,如當外部相關方(社區居民等)對公司有意見需要投訴時,沒有對外公開的投訴電話、信箱或其他方式;
3)對外部相關方的投訴、抱怨未形成記錄,未能及時進行處理,處理后未及時對相關方進行回復;
4)缺乏內部相關方的信息交流,如內部宣傳、講座、會議等。
九、文件控制:
1)文件未有分發至具體的崗位,特別是關鍵崗位處;
2)文件的適宜性未及時進行評審、更新,如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但未及時對相關文件進行適宜性評審,未及時進行必要的更新;
3)文件的形式不適宜,如MSDS資料為英文版,但現場操作人員對英文的識別能力不足。
十、運行控制:
1)運行控制程序中未明確規定規定的標準,如污水/噪聲/廢氣控制程序中未明確執行的是國家或地方的何標準,何時段,何級別標準;
2)未能將運行控制的要求通報至供方,如化學品供應商、工程分包方等等;
3)現場環境運行控制主要存在的缺失:
a、垃圾分類未明確規定,執行不到位,存在可回收、不可回收或危險廢物混放的現象;
b、現場由于機械油的泄漏導致的污染未及時清理、糾正;
c、環保設施未能提供維護保養的證據;
d、環保設施的運行不正常,如車間廢氣抽排系統未運行,或有運行,但排氣口處的凈化池無水;
e、化學品使用、儲存現場未配備MSDS資料;
f、產生粉塵、碎屑的崗位(如砂磨、鋸床、刨床、車床等工序)對粉塵、碎屑未進行收集,到處飄灑,也未及時清理;
g、易燃易爆品與其他易燃物混放,危險品未設獨立空間存放;
h、污水處理站投藥記錄不全,未能掌握投藥的時間、劑量;
i、廢油、廢液以及其他危險廢物的交接、流轉無記錄,較終處理無危險廢物處理聯單(危險廢物的處理必須由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處理,處理時開具統一的處理聯單)。
十一、應急準備與響應:
1)未能針對潛在的重要環境因素制定對應的應急計劃,通常包括消防應急預案、化學品泄漏/爆炸應急預案、環保設施失靈應急預案、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2)有制定應急計劃/預案,但未展開相應的培訓、演練;
3)有進行應急演練,但對演練的效果、應急程序進行評價;
4)應急預案執行后或演練后,未對應急程序進行評審,未及時對應急程序進行修訂。
十二、監測和測量:
1)對監測和測量的策劃不足,未確定應進行監測和測量的項目、采取的方法、監測的頻率;
2)未對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的執行狀況進行監測和測量;
3)未能提供對日常運行管理過程的監控記錄;
4)未定期進行噪聲、廢氣/粉塵、廢水的監測,應進行至少一年一次的監測,一般委托當地環境監測站或其他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
5)自有監測設備未定期進行校準或檢定,如噪聲測試儀、污水化驗設備等;
6)污水處理站未能提供對污水監測、化驗的記錄,或有監測但頻率不符合文件規定的要求。
十三、合規性評價:
1)未形成“合規性評價控制程序”;
2)未能提供合規性評價的證據,至少一年一次;
3)有對環境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合規性評價,但對其他要求方面未進行合規性評價;
4)合規性評價未能覆蓋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十四、不符合、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1)發生環境不符合情況時,未及時進行處理(糾正);
2)未識別采取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時機;
3)對不符合未進行原因分析,糾正措施執行不到位,未能達到再發防止的目的;
4)對潛在不符合未進行原因分析,預防措施不適宜,未能達到防止發生的目的;
5)未對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實施效果進行評價。
十五、內部審核:
1)未對年度內部審核進行策劃,如在文件中規定,或形成年度內審計劃;
2)內審計劃中所列審核內容未能覆蓋所有的審核范圍;
3)內審組成員的安排缺乏公正性,存在審核自己部門的情況;
4)內審計劃中有明確要求審核內容,但檢查表中存在缺漏條款的現象;
5)內審不符合報告有形成,但原因分析不到位,糾正措施未能針對原因制定,缺乏針對性;
6)對內審不符合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實施效果未進行驗證、評價;
7)未形成內審報告;
8)有內審報告,但對體系運行情況的評價僅體現了不符合、不足之處,對于實現的環境績效未進行評價。
十六、記錄控制:
1)記錄無法檢索,無清單,無目錄或其他檢索方式;
2)記錄的保存期限未規定,未按保存期限的要求予以保存;
3)記錄保管不當,發生丟失、破損等現象。
十七、管理評審
1)管理評審計劃中評審內容不全,如缺少環境績效的評審、上次管理評審后續措施實施結果、與組織環境因素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發展變化等等;
2)管理評審輸入信息不足,缺乏相關資料/證據;
3)管理評審輸出未能包含環境方針、目標以及其他環境管理體系要素的修改有關的決策和行動;
4)管理評審報告未能體現對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評審結果;
5)管理評審決議事項未明確職責、分工、時限要求;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使為它或代表它工作的人員都意識到:
a) 符合環境方針與程序和符合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b) 他們工作中的重要環境因素和實際或潛在環境影響,以及個人工作的改進所能帶來的環境
效益;
c) 他們在實現與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符合性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d) 偏離規定的運行程序的潛在后果。
4.4.3 信息交流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于有關其環境因素和環境管理體系的:
a) 組織內部各層次和職能間的信息交流;
b) 與外部相關方聯絡的接收、形成文件和回應。
組織應決定是否就其重要環境因素與外界進行信息交流,并將決定形成文件。如決定進行外部交流,
則應規定交流的方式并予以實施。
4.4.4 文件
環境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
a) 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
b) 對環境管理體系覆蓋范圍的描述;
c) 對環境管理體系主要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以及相關文件的查詢途徑;
d) 本標準要求的文件,包括記錄;
e) 組織為確保對涉及重要環境因素的過程進行有效策劃、運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和記錄。
4.4.5 文件控制
應對本標準和環境管理體系所要求的文件進行控制。記錄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文件,應依據 4.5.4 的要
求進行控制。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以規定:
a) 在文件發布前進行審批,確保其充分性和適宜性;
b) 必要時對文件進行評審和更新,并重新審批;
c) 確保對文件的更改和現行修訂狀態做出標識;
d) 確保在使用處能得到適用文件的有關版本;
e) 確保文件字跡清楚,易于識別;
f) 確保對策劃和運行環境管理體系所需的外來文件做出標識,并對其發放予以控制;
g) 防止對過期文件的非預期使用。如須將其保留,要做出適當的標識。
4.4.6 運行控制
組織應根據其方針、目標和指標,識別和策劃與所確定的重要環境因素相關的運行,以確保其通過下
列方式在規定的條件下進行:
a) 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形成文件的程序,以控制因缺乏程序文件而導致偏離環境方針、目
標和指標的情況;
b) 在程序中規定運行準則;
c) 對于組織使用的產品和服務中所確定的重要環境因素,應建立、實施并保持程序,并將適用的程
序和要求通報供方及合同方。
4.4.7 應急準備和響應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于識別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的潛在的緊急情況和事故,
并規定響應措施。
組織應對實際發生的緊急情況和事故作出響應,并預防或減少隨之產生的有害環境影響。
組織應定期評審其應急準備和響應程序,必要時對其進行修訂,特別是當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后
可行時,組織還應定期試驗上述程序。
4.5 檢查
4.5.1 監測和測量
寧波三晨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專注于ISO9001、(TS)IATF16949 、ISO14001、ISO45001咨詢認證。是寧波一家咨詢公司,公司以:“價格,認證周期短、師資力量”宗旨為企業服務。確保企業“證書通過率”,“證書國家認監委網站可以查詢” 寧波三晨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15年的咨詢經驗,于企業質量管理體系(9001、16949),環境管理體系(ISO14001),職業健康及安全管理體系(ISO45001)咨詢認證工作。目前公司在五金、塑料、橡膠、紡織、電器、建筑、制藥、汽車、航空、石油、服務性行業等領域咨詢1600多家公司。公司尤其在ISO9001、(TS)IATF16949咨詢認證方面,有豐富的經驗和的師資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