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屋面防水層宜采用不燃、難燃材料,當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鋪設在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上時,防水材料或可燃、難燃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5.1.6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難燃性墻體的房間隔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當房間的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²時,房間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難燃性墻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墻體。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住宅建筑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和屋面板,當確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且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有關規定。5.1.8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耐火等級的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當采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 二、耐火等級建筑內門廳、走道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5.1.9 建筑內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1) 據統計,我國住宅建筑在全部建筑中所占比例較高,住宅內的火災荷載及引發火災的因素也在不斷變化,并呈增加趨勢。住宅建筑的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比較困難,如能將火災控制在住宅建筑中的套內,則可有效減少火災的危害和損失。因此,本規范是在適當提高住宅建筑中套與套之間或單元與單元之間的防火分隔性能基礎上,確定了建筑內的消防設施配置等其他相關設防要求。表5.1.2有關住宅建筑單元之間和套之間墻體的耐火極限的規定,是在房間隔墻耐火極限要求的基礎上提高到重要設備間隔墻的耐火極限。 (2) 建筑整體的耐火性能是保證建筑結構在火災時不發生較大破壞的根本,而單一建筑結構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是確定建筑整體耐火性能的基礎。故表5.1.2規定了各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3) 表5.1.2中有關構件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的規定是對構件耐火性能的基本要求。建筑的形式多樣、功能不一,火災荷載及其分布與火災類型等在不同的建筑中均有較大差異。對此,本章有關條款做了一定調整,但仍不一定能完全滿足某些建筑的設計要求。因此,對一些建筑,還需根據建筑的空間高度、室內的火災荷載和火災類型、結構承載情況和室內外滅火設施設置等,經理論分析和實驗驗證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論證后確定。 (4) 表5.1.2中的注2主要為與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有關三、耐火等級住宅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的規定協調。根據注2的規定,按照本規范和《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進行防火設計均可。《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規定: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筑允許建造3層,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筑允許建造9層,但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比本規范的相應耐火等級的要求有所提高。4.5.1 據調查,糧食囤垛堆場目前仍在使用,總儲量較大且多利用稻草、竹竿等材料建造,容易引發火災。本條根據過去糧食囤垛的火災情況,對糧食囤垛的防火間距作了規定,并將糧食囤垛堆場的大儲量定為20000t。根據我國部分地區糧食收儲情況和火災形勢,2013年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也組織對糧食席穴囤、簡易罩棚等糧食存放場所的防火,制定了更詳細的規定。 對于棉花堆場,盡管國家近幾年建設了大量棉花儲備庫,但仍有不少地區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堆放的方式儲存,且儲量較大,每個棉花堆場儲量大都在5000t左右。麻、毛、化纖和百貨等火災危險性類同,故將每個堆場大儲量限制在5000t以內。棉、麻、毛、百貨等露天或半露天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主要根據案例和現有堆場管理實際情況,并考慮避免和減少火災時的損失。秸稈、蘆葦、亞麻等的總儲量較大,且在一些行業,如造紙廠或紙漿廠,儲量更大。 從這些材料堆場發生火災的情況看,火災具有延續時間長、輻射熱大、撲救難度較大、滅火時間長、用水量大的特點,往往損失巨大。根據以上情況,為了有效地防止火災蔓延擴大,有利于滅火救援,將可燃材料堆場至建筑物的小間距定為15m~40m。N——實瓶個數; V——單瓶幾何容積,15kg鋼瓶為35.5L,50kg鋼瓶為112L。4.4.6 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的四周,要盡量采用不燃材料構筑實體圍墻,即無孔洞、花格的墻體。這不但有利于安全,而且可減少和防止瓶庫發生爆炸時對周圍區域的破壞。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通常設置在居民區內,考慮與環境協調,面向出(一般為居民區道路)一側可采用不燃材料構筑非實體的圍墻,如裝飾型花格圍墻,但面向該側的瓶裝供應站建筑外墻不能設置泄壓口。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5.1的規定。表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m) 注:露天、半露天秸稈、蘆葦、打包廢紙等材料堆場,與甲類廠房(倉庫)、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根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別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且不應小于25m,與室外變、配電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耐火等級建筑物的相應規定增加25%。 當一個木材堆場的總儲量大于25000m³或一個秸桿、蘆葦、打包廢紙等材料堆場的總儲量大于20000t時,宜分設堆場。各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堆場與耐火等級建筑物的防火間距。 不同性質物品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相應儲量堆場與耐火等級建筑物防火間距的較大值。